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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传 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12-29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07 年 11 月 17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 年 7 月 24 日经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2020 年 12 月 28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
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
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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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
各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
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
在报告事项之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予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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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
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 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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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2.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
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及修正报告、盈利预测的修正;
    3. 相关定期报告与业绩快报差异 20%以上;
    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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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
    12.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9.2 条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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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5.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
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
应的审核意见;
    6.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 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
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 5%以上等);
    8.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9.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10. 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
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
上述事项或情形,应及时预报和报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
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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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
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
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
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
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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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
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
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
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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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根据其任
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
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
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
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
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
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
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
分。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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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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