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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传 媒: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12-29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 年 3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 12 月 28 日经

公司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
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广
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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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情形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且因主观故意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并被监管机构纪律处分。如果监管机构已对
其作出生效处分的从其处分,其他相关人员应追责的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其他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报告的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和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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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
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
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更正,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当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
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的初步认定,并拟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公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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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
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
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审计委员会经审
议后所作出的提议,对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
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如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
大会审议。
    如董事会认为不适合由审计部履行上述职责的,可通过
决议决定由其他合适的职能部门或外聘机构履行该等职责。
    第十条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
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
初步意见、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之后,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审计委员
会经审议后所作出的提议,对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理
建议等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如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报股东大会审议。
    对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由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
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
议等,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抄报监事会。如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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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董事会认为不适合由审计部或证券部履行上述职责
的,可通过决议决定由其他合适的职能部门或外聘机构履行
该等职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
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
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
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若责任人能够主动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的,或主动纠正挽回损失的,或有明显证据显示是由于意外
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或存在董事会认为可以从
轻或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的,董事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
处理责任人。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方
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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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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