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州日报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汪旻律师和张力玮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 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广州日报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1- 法律意见书 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发布了 《关于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起 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 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 1113 号四楼会议 -2- 法律意见书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 份 765,763,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5.9539%。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 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5,654,00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5.9445%。 (2)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09,4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263,12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份总数 的 0.1088%。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由 见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3- 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5,654,0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09,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7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90%;反对109,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5,654,0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4-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09,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7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90%;反对109,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5,654,0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09,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7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90%;反对109,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4. 关于修订〈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5,654,0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09,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7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90%;反对109,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5. 关于修订〈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5,654,0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09,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7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90%;反对109,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6. 关于修订〈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5,654,0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09,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7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90%;反对109,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6- 法律意见书 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7.《关于修订〈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5,654,0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09,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7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90%;反对109,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汪旻 经办律师: 张力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