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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传 媒: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30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 33 层 02-07 单元(510623)
Room 02-07, 33/ F Guangzho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No. 5 Zhujiang West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P.R.China
                                          电话:+86 20 8928 1168 传真:+86 20 89285188
                                       Tel:+86 20 8928 1168         Fax: +86 20 89285188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
      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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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等。其中,公告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 时 30 分在广东省广
州市白云区增槎路 1113 号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8,116,0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017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
关材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截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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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 765,654,0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94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53,7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0.09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62,0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733%,均为中小投资
者股东。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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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7,65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2%;反对 465,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50,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21%;反对 465,3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7,65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2%;反对 465,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50,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21%;反对 465,3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3.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7,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4%;反对 443,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
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67,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91%;反对 443,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9%;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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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4.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7,65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8%;反对 460,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55,3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8%;反对 460,4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7,65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2%;反对 460,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弃
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50,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21%;反对 460,4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20%;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7,65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2%;反对 465,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50,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21%;反对 465,3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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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7. 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州日报社持有的 16,891 股回避表决、广州传媒控
股有限公司持有的 553,075,671 股回避表决以及广州大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
211,407,711 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150,42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权的 96.5821%; 反对 465,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50,42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权的 96.5821%; 反对 465,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8. 审议《关于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7,65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2%;反对 465,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50,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21%;反对 465,3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9. 审议《关于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7,909,9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反对 20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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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09,7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63%;反对 20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10. 审议《关于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拟报废处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7,909,9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反对 20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09,7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63%;反对 20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11. 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6,756,2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2%;反对 1,359,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55,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129%;反对 1,359,8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至议案 11 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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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7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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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何   辉


经办律师:
                朱永胜


经办律师:
                邓   姗




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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