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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20-10-30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0-095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2020)赣 01 民初 84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李章旺与被告巴士
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麦公司)、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中院于 2019 年 6 月 3 日作出(2018)赣
01 民初 499 号民事判决,灿星公司、李章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作出(2019)赣民终 715 号
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南昌中院重审。南昌中院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立案后,依
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子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
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一)》(公告编号:2018-90),详细披露了原告灿星公
司、李章旺诉被告巴士科技公司、中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5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追加本公司为被告,又因管辖权异议,该案件移送南
昌中院进行审理。


       三、本次判决情况


    南昌中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
下:
    1、驳回原告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原告李章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9,922 元,由原告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中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01民初84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