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利 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董事会在发出前述相关议案前,已将相关材料交予我们审议。经审议,我们 认为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 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王 琳 王 琳 郭志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