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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达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24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利

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董事会在发出前述相关议案前,已将相关材料交予我们审议。经审议,我们

认为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

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王   琳           王   琳            郭志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