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4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
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本次借款有利于加快镀邦光电超硬功能光学薄膜项目建设,促使其尽快达
产达效,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支出,更好地回
报全体股东。镀邦光电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可以及时掌握
和监控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风险整体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周转。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
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 琳 王 琳 郭志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