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8-12-03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利达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的《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
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件。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授予价格、授予条件、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该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长李智超先生、董事付勇先生回避
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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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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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琳 王 琳 郭志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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