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7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我
们认为:
标的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安排,符合公司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签署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交割过渡期损
益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20006 号)。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
案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交割过渡
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
1、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件。
2、《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授予价格、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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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该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长李智超先生、董事付勇先生回
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修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
王 琳 王 琳 郭志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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