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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达光电: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02-15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9-016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2 月
14 日,授予价格为 5.65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达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9 年 1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
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
    3、2019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4、2019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
《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19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
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下
列授予条件时,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授予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 2017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速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公司 2015-2017
年对应指标的平均水平,且上述三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或平均)
水平。
                                     2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 103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767,000 股,授予价格 5.65 元/股。根据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2 月 14 日。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利达光电 A 股普通股
      2、授予日:2019 年 2 月 14 日
      3、授予数量:1,767,000 股
      4、授予人数:103 人
      5、授予价格:5.65 元/股
      6、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激励计划签
序
         姓名              职务       人数       股票的数量    性股票总数   署日公司总股
号
                                                   (股)        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李智超             董事长      1             90,000         4.58%          0.04%

 2      付   勇      董事、总经理      1             65,000         3.31%          0.03%
                   副总经理、财务负
 3      张子民                         1             55,000         2.80%          0.02%
                   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4      许文民           副总经理      1             55,000         2.80%          0.02%

 5      杨方元           副总经理      1             55,000         2.80%          0.0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5            320,000        16.30%          0.13%

             核心骨干员工              98          1,447,000       73.70%          0.61%

                预留部分               -            196,333        10.00%          0.08%

                  合计                 -           1,963,333      100.00%          0.83%

                                             3
    7、对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
对象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 1 个解除限售期                                                      33%
                    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 2 个解除限售期                                                      33%
                    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 3 个解除限售期                                                      34%
                    次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安排按照上表标准执行。
    8、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1%,
 第一个解除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3%;
   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2%,
 第二个解除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4%;
   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3%,
 第三个解除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5%;
   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注:1、上表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2、上
述“净利润”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与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且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后的利润作为计算依据;3、在
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
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可不计入当年以
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4、如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上市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完成授予,则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按照上表标准执


                                         4
行,否则以首次授予部分各业绩考核年份的下一会计年度作为预留部分的业绩考
核年份。
    对标企业样本公司按照“申银万国-电子”行业划分标准,选取与公司主营
业务相似的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
本。
    若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会计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
票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将在当期解除限售日之后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 1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低者进行统一回购并注销。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
平进行调整和修改,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
    (2)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S),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
为 A、B、C、D 四个档次。

                                   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S)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1.0            0.5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C 档,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对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除限售额度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实
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低者进行统一回购并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D 档,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并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低者进行统一回购并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5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首次授予 1,767,000 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
要摊销的总成本为 1,798.81 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1,798.81     539.64     647.57         400.23       185.88        25.48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以目前信息测算的预估数据,最
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与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
会同意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2 月 14 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67,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5.65
元/股。
    十、独立董事意见
                                          6
    1、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
    2、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2 月 14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2 月 14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10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67,000 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激励对象、获授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
项。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4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