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6-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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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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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光学”或“公司”)委托,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光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以下简称《考
核办法(修订稿)》)、《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调整后)》(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公司相关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中光学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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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中光学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中光学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中光学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光学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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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光学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 33%。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19 年 2 月 14 日,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光学股权激励计划的两年限售期已满,
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 2019 年 4 月首次授予的 103 名激励对象中,王彦荣因个人原因离职,
公司已同意其离职申请,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2019 年 12 月份授予的 4 名
激励对象中,邢春生因上级单位工作安排调离至其他企业工作,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规定:“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当时市场
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并注销;因上级主管单位工作安排调离至其他企业工作,当
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调离后的半年内
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的,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余未解锁限
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
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拟将原授予这两名激励对象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 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经查验,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已履行以下程序:
1. 2019 年 2 月 1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后续相关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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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已
离职激励对象王彦荣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同意对预留部分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邢春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9,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确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3. 2021 年 6 月 7 日,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事宜相关议案,并具体确认如下:(1)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
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该股份,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2)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目
标,首次授予的 97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B 级以上,根据公司激励
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
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
4.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解锁及
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确认意见,监事会认为:(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
销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对 2 名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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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9,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公司
97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
97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 545,82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
续。
5. 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及回购
注销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
回购注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和定价依据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59,000 股。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262,465,166 股变更为
262,406,166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
司发生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
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并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实施相关利润分配工作,2018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262,371,8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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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0.625757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实施相关
利润分配工作,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262,568,166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1.1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前述两次派息,共计派发
0.1725757 元/股。
截至回购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中光学股票收盘价为 16.75 元/股,本
次拟回购注销的原授予王彦荣的 1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65 元/股,由
于其为个人主动离职,故按照“以授予价格和当时市场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的
原则,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以授予价格 5.65 元/股为基础进行
计算。在授予价格 5.65 元/股的基础上,对前述两次派息对回购价格的影响再进
行调整,因此,王彦荣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5.48 元/股(5.65 元/股-0.1725757 元
/股)。
邢春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91 元/股,由于其为因上级主管单位工作
安排调离其至其他单位企业工作而离职,故其回购价格应在原授予价格的基础上
加上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于公司曾于 2020 年 6 月实施了派息,每股派
发现金 0.11 元,因此邢春生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9.8 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光学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和
资金来源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四、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
(一)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
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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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光学股权激励计划的两年限售期已满,已进入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锁条件及其成就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条件成就情况: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条件成就情况: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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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1%,
第一个解除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3%;
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注:1、上表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2、上述“净利润”与“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且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后
的利润作为计算依据;3、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
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和净
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条件成就情况:由于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公司于 2018-2019 年发生了非公
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这一影响净资产的交易(以下简称“非公开
发行交易”),故在计算 2020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时,公司在依据中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将非公开发行交易
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予以剔除,剔除后,公司 2020 年度各项业绩指标值、
对标企业平均值及 75 分位值分别如下:
2020 年归母净 2020 年加权平均净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指标名称
利润增速 资产收益率 占比
公司实际值 44.16% 9.71% 99.17%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8.63% 9.23% 99.12%
对标企业平均值 -5.99% 3.78% 95.34%
注:1.对标企业样本公司按照“申银万国-电子”行业划分标准,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似的上市公
司,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时所选定的样本范围一致。
2.剔除非公开发行交易影响后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值及对标企业业绩指标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模拟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及《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解除禁售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进行鉴证。
综上所述,2020 年度公司各项业绩指标值均达到考核目标,且大于等于对
标企业平均水平和 75 分位,故第一期解锁所需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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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D 四档,
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考评结果(S)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1.0 0.5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C 档,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对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除限售额度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
实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低者进行统一回购并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D 档,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并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低者进行统一回购并注销。
条件成就情况:首次授予的 103 名激励对象中,除已离职的郭竑源、刘赤诚、
王永杰、赵峰、周鹏杰、王彦荣 6 人外(郭竑源、刘赤诚、王永杰、赵峰、周鹏
杰 5 人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已回购注销完成;王彦荣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
经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余 97 名对象 2020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B 级
以上,故第一期可实际解除限售的额度为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
(三)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其解锁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即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5,820 股,激励对象中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97 人。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人数 制性股票 售的限制性股 售的限制性股
数量(股) 票数量(股) 票数量(股)
获授股份时,任公司董
李智
事长,现任公司董事、 1 90,000 29,700 60,300
超
总经理
获授股份时,任公司董
付
事、总经理,现任公司 1 65,000 21,450 43,550
勇
副总经理
10
法律意见书
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95 1,499,000 494,670 1,004,330
合计 97 1,654,000 545,820 1,108,18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光学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其解
锁对象、解锁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光学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的原因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事
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
注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和资
金来源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光学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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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刘亚楠
孙 毅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