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光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7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10 月 25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
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光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前述第(二)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三条或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
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
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
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
项;

    (二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
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另外
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相关规
定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至
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时关注
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
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应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
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
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
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
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条 公司与以下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
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
或者报酬;
    (三)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四)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
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
服务;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全体董事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做好关联交
易信息保密与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