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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光学: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2022-10-27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22 年 10 月 25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明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公司经理层
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
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全体委员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具备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
理经验。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
计、风险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
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
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
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
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发生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由董事会
根据第四、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
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下设审计风控与法律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审计风控与法律部在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风控与法律部负责人由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由董
事会任免。
               第三章   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
酬的建议;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体系、
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的建设与
有效运行;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风控与法律部提
供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告和季度风险管理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议企业的会计
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七)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计;
    (八)根据审计风控与法律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议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九)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
监督;
    (十)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
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一)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
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推动审计
成果运用;
    (十二)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
整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建议;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
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
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
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
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
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召开四次,分别在每季度召开,主要是复核公司的
季报、中报、年报和季度、年度风险管理报告。临时会议根
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主要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二)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
出专业意见时;
    (三)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临时会议提前
5 日)送达各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
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期、召开方式、议
题、议程、通知发出日期等。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电话、视频会议方式
或书面签署文件方式召开。
    采取电话、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应保证每位成员
可以正常进行发言和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由与会成员签
名后一并存档。
    采取书面签署文件方式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当天,委
员会成员应在对所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经
董事会授权的事项)的书面文件上签名,并传真至董事会秘
书备案,同时给董事会秘书寄送原件。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
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
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
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委员会
成员未亲自出席,又未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的,视为不履职行
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并负责形成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 5 日内送达每位成员。每
位成员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的 5 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将签名后的会议记录送达董事会秘书。
    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及主
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及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委员会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个议题的表决方式和审议结果,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成员表决意见;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若成员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名,但
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时间送达董事会秘书。若确属
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改,委员会成员在修
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经理层人员等列席会议。如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并提供专业意见,应签定保密协议,中介机构费用由董事会
经费支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议案可通过下列方式提交:
    (一)董事提议;
    (二)总经理提议;
    (三)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四)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议案经召集人确定后,由资本运营部将议案及有关资料
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各成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资本运营部负责做好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与聘请的
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的联络。
    (二)公司审计风控与法律部是委员会工作的支撑部门,
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三)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风控与法律部提供的审计报告
和风险管理报告等进行评议,展开必要的调查,并将相关书
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专项意见或通过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资本运营部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委托人的授
权书、表决票以及委员会会议相关资料均由资本运营部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
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