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光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7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10 月 25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社
会投资者与公司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
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
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
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及
促进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
    (四)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
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
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公
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
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
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
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及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的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
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
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
的有关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本
行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
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
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
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分红情况;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
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
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定期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
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互动易平台问题的回复须经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后,方可提交
至平台。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
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
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
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
线上沟通交流及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
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
在核查中发现以上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资者与本行发生纠纷,
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本
行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应当承担投资者诉求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
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经董
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
0377-63865031、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
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
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
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
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
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
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
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
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员工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
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
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