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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嘉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05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者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收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议决议。

公司章程修正案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资方案;
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和弥补亏损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方案;
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项;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设置;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项;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公司章程修正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事项和奖惩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六)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其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涉及股权的奖励计划由董事会提交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东大会审议,不涉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定;                                     (十六)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中涉及股权的奖励计划由董事会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股权的由
                                      董事会决定;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相关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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