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05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者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收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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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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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资方案;
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和弥补亏损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方案;
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项;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设置;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项;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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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事项和奖惩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六)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其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涉及股权的奖励计划由董事会提交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东大会审议,不涉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定; (十六)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中涉及股权的奖励计划由董事会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股权的由
董事会决定;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相关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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