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进行大宗交易的公告2019-02-23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9-016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进行大宗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创投”)
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纪运
通”)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劲嘉股份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
函”),世纪运通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所持
有劲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合计 14,95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0001%,买
入方为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致
瑞信”),具体情况如下:
一、大宗交易情况
1、大宗交易卖出方
卖出股数
卖出方名 卖出均价(元/ 卖出股数
卖出方式 卖出日期 占总股本
称 股) (股)
比例
2019 年 2
大宗交易 8.86 14,950,000 1.0001%
世纪运通 月 22 日
合 计 - - 14,950,000 1.0001%
卖出方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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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宗交易买入方
买入股数
买入方名 买入均价(元/ 买入股数
买入方式 买入日期 占总股本
称 股) (股)
比例
2019 年 2
大宗交易 8.86 14,950,000 1.0001%
远致瑞信 月 22 日
合 计 - - 14,950,000 1.0001%
3、大宗交易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 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称 股数(股) 股数(股)
本比例 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54,400,000 3.6392% 39,450,000 2.6391%
世纪运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4,400,000 3.6392% 39,450,000 2.6391%
通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大宗交易目的
根据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运通出具的告知函,远致瑞信系深圳市国
资委下属资本运营平台公司——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
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专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本次交易基于劲嘉创投和
远致瑞信对相互价值的高度认可,后续双方将以本次股权转让为契机,围绕劲嘉
创投在相关产业链横向并购、垂直整合和新业务拓展培育等方面开展长期战略合
作。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股东承诺情况
公司董事乔鲁予、侯旭东、李德华于 2007 年 12 月 5 日承诺: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相关的持股锁定及持股变动申报需遵守公司法第 142 条、《公司章程》第
28 条和第 29 条、《证券法》第 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
修订)》第 3.1.6 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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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上述 3 年的期限,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乔鲁予、侯旭东、李德华所作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并且本次大宗交易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及转让额度的
承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的情况。
本次交易行为按规定不存在需要事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乔鲁予先生持有劲嘉创投 90%的股权,持有世纪运通
71.44%的股权,劲嘉创投、世纪运通均为实际控制人乔鲁予先生控制的企业,劲
嘉创投和世纪运通为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劲嘉创投持有公司股份
463,089,7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9793%,世纪运通持有公司股份 39,4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391%,劲嘉创投和世纪运通仍为一致行动人。
3、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运通承诺:自完成本次大宗交易之日起连
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4、大宗交易买入方远致瑞信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相关
规定。
5、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
上市条件,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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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运通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
劲嘉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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