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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16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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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
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
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第三十八条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
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
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
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 2 页 共 13 页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 3 页 共 13 页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和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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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

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至少间

隔 2 个交易日且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公司应明确载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至少 2 个工作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

在城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

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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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结束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
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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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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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与公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 8 页 共 13 页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股份回购;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前述情况。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 9 页 共 13 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

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其所代表的

股份数不计入关联交易事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
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四十一条 除采用累计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按照会议通

知中所列顺序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

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计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 10 页 共 13 页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应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就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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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 12 页 共 13 页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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