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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嘉股份: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修正案2022-04-16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修正案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因增减条目,本制度相关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1
       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以下简称“规则”)、《深 圳 证 券 交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        作》 和《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 和《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
                                           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
 2                    新增                 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
                                           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
                                           (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
                                           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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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3                   新增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
                                        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
                                        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 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
4   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 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
    实施。                              和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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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
    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和指导。                         理解。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和接受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
                                     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5                   新增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
                                     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
                                     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
                                     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
                                     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参加。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
                                     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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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
                           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
                           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
                           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
                           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
                           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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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上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
                           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
                           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
                           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
                           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
                           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
                           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
                           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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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
                           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
                           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
                           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
                           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
                           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
                           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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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
                           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
                           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
                           行。

                               第五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
                           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
                           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
                           以显著方式刊载。
6                   新增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
                           不确定性和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修正案                      第 7 页 共 10 页
                                        冲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
                                        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
                                        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
    第四十七条 在进行分析师说明会、业 第四十七条 在进行分析师说明会、投
    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 资说明会、业绩说明会以及路演前 ,
    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
7
    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
    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息,公司应拒绝回答。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
    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
8   询;                                              删除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们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
    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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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
    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
    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
    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
    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
    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
    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
    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 第五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为指定 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9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定的媒体公布。
    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
    网站公布。

    原《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其他条款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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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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