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修正案2022-04-16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修正案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因增减条目,本制度相关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1
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以下简称“规则”)、《深 圳 证 券 交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 作》 和《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 和《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
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
2 新增 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
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
(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
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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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3 新增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
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
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 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
4 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 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
实施。 和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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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
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和指导。 理解。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和接受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
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5 新增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
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
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
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
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参加。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
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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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
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
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
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
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
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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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上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
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
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
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
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
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
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
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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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
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
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
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
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
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
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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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
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
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
行。
第五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
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
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
以显著方式刊载。
6 新增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
不确定性和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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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
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
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
第四十七条 在进行分析师说明会、业 第四十七条 在进行分析师说明会、投
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 资说明会、业绩说明会以及路演前 ,
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
7
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
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息,公司应拒绝回答。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
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
8 询; 删除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们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
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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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
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
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
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
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
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
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
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 第五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为指定 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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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定的媒体公布。
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
网站公布。
原《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其他条款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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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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