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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二三四五: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002195           证券简称:二三四五           公告编号:2018-103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3 人;
    2、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80,47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81%。
    3、 公司将及时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并在完
        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及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
        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长陈于冰先生、时任董事代
小虎先生、董事邱俊祺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
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
所律师已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
审核意见并披露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期)》。
    3、2017 年 9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审核及公示的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7-074)。
    4、2017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17 年 9 月 16 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17-079)。
    5、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
期)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了明确的同
意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
见》。
    6、2017 年 12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
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0),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期)的授予日
为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12 日。
    7、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原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对象周滢瀛、彭亚栋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00,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涉及的全部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9、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期为 2018 年 9 月 12 日。
    11、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公司第六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 12
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
的情况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首次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
50%。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份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
完成股份上市,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
届满。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方可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未出现上述情形,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系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周滢瀛、彭亚栋外,其余 13 名激励对
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满足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第一次解除限售以 2016 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公司经审计
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2016 年、2017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指标计算时,以该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并剔除管理费
用中列示的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即扣非后净
利润与管理费用中列示的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之和)。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2497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7 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47,545,405.46 元,非经常性损益为 35,676,091.28
元,2017 年度摊销的激励计划激励成本为 90,148,257.15 元,因此《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公司 2017 年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为 1,002,017,571.33
元。
       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34,965,588.10 元,
非经常损益为 117,614,242.16 元,2016 年度摊销的股权激励成本为 7,486,700.00
元,因此《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公司 2016 年度业绩考核基数
为 524,838,045.94 元。
       因此,公司 2017 年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较 2016 年业绩考核基数增长
90.92%,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的业绩增长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薪酬委员会将
于每期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季度结束前对激励对象本期的年度综合考评进行打分,
满分 100 分。

                               个人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项目                      占比                         参考指标

        个人业绩考核                   70%                      年度考核结果

          能力考评                     20%                         工作能力

          工作态度                     10%                         工作态度

       公司根据打分结果将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分为以下两档:

         个人年度综合考评得分(X)                    该批股票解除限售比例

                     X≥70                                   100%

                     X<7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个人年度综合考评得分≥70 分的激励对象在满
       足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时,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解除限售。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周滢瀛、彭亚栋外,其余 13 名激励对
       象均达到绩效考核要求,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三、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
       异的说明
              除因公司 2018 年 6 月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数量进行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方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相符。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0,47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81%。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的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            (股)             (股)

 1     陈于冰     董事长、总经理                 143,000,000         71,500,000        71,500,000

 2     代小虎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690,000            845,000           845,000

 3     邱俊祺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430,000            715,000           715,000

 4     罗绘       副总经理                         1,690,000            845,000           845,0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47,810,000         73,905,000        73,905,000

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3,130,000          6,565,000         6,565,000
(共 9 人)

合计                                             160,940,000         80,470,000        80,470,000

           注:公司原股权激励对象周滢瀛、彭亚栋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每 10 股转增 3 股派 0.3 元),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相应增

加至 160,940,000 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 50%,

数量为 80,470,000 股。



五、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相关授权,经审核,本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共 1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0,47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1.81%,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的核查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审核了公司《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
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按照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限 售 期 满 后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13 名 激 励 对 象 合 计
80,47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关手续。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就《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的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按照股权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
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0,47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81%。
    3、律师意见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限即将届满,可解除限售期限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对象及解除限售股份
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
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