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四五: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1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
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审核了公司《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
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限售期满后为符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合计
80,47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撤销部分尚未实施的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从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撤销尚未实施的对外
担保额度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撤销公司尚未实施的对外担保额度
合计人民币 30,000 万元。撤销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60,000 万元。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徐骏民、李健、薛海波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