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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二三四五:《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15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42,795,822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70,427,743 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42,795,822 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770,427,74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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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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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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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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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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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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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收
     公司形式的方案;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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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0      ……                                                                    ……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当年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

                                                                           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

                                                                           比例计算。

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