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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应制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5-27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修订草案已经过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充分发

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权利以及履行前述要求的各

项义务,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展。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协助监事会主席开展工作监事会主席授权证券部负责除

需由监事集体表决决定以外的监事会日常事务,包括监事会各类公文的起草;监

事会例行、临时会议的会务和文秘工作;与公司监事保持良好沟通;负责监事会

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工作联系;与监事会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做好

档案管理;保管监事会印章;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事项: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

收购、兼并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审核或监督职权。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

    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经理

班子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报表资料,请公司

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向董事会、经理班子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大

会报告;;

    (四)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阐明会议议题的书面要求,提请

董事会召集。

    (五)如董事会于收到前述书面文件之日起10日内未能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时,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

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

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协助。

    (六)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七)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也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下属分公司和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参照

上述程序执行。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监事可以书面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重点分析评价资金运行情况、公司资产质

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审议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分析评价重大

投资决策实施情况;

    (四)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议定制止其违法违规、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行为的措施;

    (六)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七)议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八)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九)监事会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议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发现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背离股东大会决议的问题时;

    (二)公司已经或正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

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股东利益;

    (四)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班子提供有关咨

询意见;

    (五)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

事会主席决定。凡是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向提议人书面说明理由,书面建议、书面

说明均应存档。如所说明之理由不能令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以
过半数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

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于召开10日以前、临时会议于召开之日以前,将

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以及表决事项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电话等可以传达会议内容的形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做相应记录。监事会会议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通

讯方式进行而作出决议,但应由参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与监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

事行使表决权。对是否属于关联监事发生争议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二分之一

以上多数决定。

    监事无故连续2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将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该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传真表决、邮件表决等记名表

决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未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

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上

述人员无故不得缺席监事会邀请列席的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的

票数)。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出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以及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监事出席情况,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

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

    与会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

由监事会主席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及监事候选人应向证券部报备并及时更新包括但不限
于联系电话、身份证件、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公司与监事通过上述渠道
进行正式沟通,公司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的信息传递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

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

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书面决议

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所需经费由公司列入年度预算,监事会主席审

批并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的要求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作为章程的附件与

章程一同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