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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应制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8-20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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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
订)》、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2)除上述标准外,公司还可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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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六条中(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4)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5)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l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第九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
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
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
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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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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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
评等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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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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