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应收债权 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 解资产损失风险, 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使相应的 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 资产、长期应收款、预付款项等)。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 备。 第三条 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 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 上,取得充分、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 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 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 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 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 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 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 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6、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 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7、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 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8、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 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 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 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 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 须在坏账核销报告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5)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项的款项。 9. 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1) 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 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 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 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 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报告中说明以下内容: 是否派人去债务 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 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债务人 搬往何处等; 10、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11、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 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五条 公司坏账损失处理申报程序: 公司发生核销资产损失事项时,由公司有关部门等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 提出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再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并提请总经理 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 (2)本次申请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第六条 公司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当及时披 露。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 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 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八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 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