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晶: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7-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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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21)6105-9000 传真: 8621)6105-9100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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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4]46 号)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在浙江金华宾
虹西路 555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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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7,840,62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3.759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6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65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8,002,4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259%。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历史上部分对外担保事宜的议案》;
2、 审议《关于追加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3、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4、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向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
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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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议《关于确认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延长付款期限的议
案》;
6、 审议《关于确认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议案》;
7、 审议《关于确认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确认公司历史上部分对外担保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0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关于追加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0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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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关于确认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0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关于确认公司向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
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0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关于确认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延长付款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0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关于确认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0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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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关于确认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0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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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卢胜强
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姚轶丹
201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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