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晶: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分道制审核相关事项之核查意见2016-07-28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分道制审核
相关事项
之
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6 年 7 月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晶电子”、
“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
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东晶电子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
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中,东晶电子拟将其持有的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成都锐康”)80%股权及全资子公司东晶电子金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晶金华”)持有的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光电”)100%
股权以 14,500 万元的价格向中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
出售,中基投资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上市公司以及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C39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
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
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范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国
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
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范畴。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中,东晶电子拟将成都锐康 80%股权及东晶金华持有的黄山光电
100%股权以 14,500 万元的价格向中基投资出售,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
构成借壳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
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为东晶电子向中基投资出售资产,中基投资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
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相关
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
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
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范畴;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
成借壳上市;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4、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分道制审核相关事项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