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晶: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法律意见2016-07-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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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
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法律意见
二零一六年七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
“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东晶电子”)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
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问题与解答》”),就东晶电子重大资产出售事宜涉及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真实、
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
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
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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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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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锦天城、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东晶电子/上市公司/ 指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公司 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99
金华东晶 指 金华市东晶电子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东晶金华 指 东晶电子金华有限公司,为东晶电子的全资子公司
黄山光电 指 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锐康 指 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
金轮机电 指 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博蓝特 指 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
东晶光电 指 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晶新材料 指 浙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基投资 指 中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锐康 80%的股权 指 东晶电子持有的成都锐康 80%的股权(以成都锐康
减资后 5,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计算)。2016 年 7 月
19 日,成都锐康召开董事会,同意减资及股权转让,
减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成都锐康的注册资本将变
更回 5,000 万美元,其中东晶电子出资 4,000 万美元,
持有成都锐康 80%的股权;RAKON HK LIMITED
出资 1,000 万美元,持有成都锐康 20%的股权。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指 东晶电子拟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 将其持有的成都锐康 80%的股权及全资子公司东晶
资产重组 金华持有的黄山光电 100%的股权出售给中基投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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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
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东晶电子公告信息,东晶电子上市
后历经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出售等事项。截至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基准日前,东晶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履行
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履
序 时 行
承诺主体 承诺时间 承诺内容
号 限 情
况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 履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长
1 金良荣、陈利平、杨亚平、 2007/12/06 行
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期
俞尚东、方琳 中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履
36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 行
2 李庆跃 2007/11/19 个
持有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 完
月
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毕
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池旭明、吴宗泽、金良荣、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履
36
陈利平、杨亚平、赵晖、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 行
3 2007/11/19 个
蒋旭升、 俞尚东、方琳、 持有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 完
月
陈玉花、方永进 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毕
等)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不再与
金华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生资
履
金占用情形,短期内资金的短缺坚 长
4 东晶电子 2007/11/19 行
决通过向银行融资解决。若有发生 期
中
与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将
直接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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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相关责任。
报告期内,公司为了解决日常生产
至
经营的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与金华
东晶电子及李庆跃、池旭 今
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生资金拆
明、吴宗泽、金良荣、陈 未
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承诺若 长
5 利平、杨亚平、俞尚东、 2007/11/19 受
中国人民银行对公司因该事项而进 期
方琳、方永进、蒋旭升、 到
行处罚,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玉花、赵晖 处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已书面
罚
承诺,愿意代公司承担处罚款项。
至
若公司因收取资金占用费事宜而受 今
李庆跃、池旭明、吴宗泽、
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本人作为公司 未
金良荣、陈利平、杨亚平、 长
6 2007/11/19 的发起人股东承诺与其他发起人按 受
俞尚东、方琳、方永进、 期
现有的所占公司的股份承担公司所 到
蒋旭升、陈玉花、赵晖
受的处罚金额。 处
罚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履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2)本人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所持 长
7 2007/11/19 行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将如实向公司 期
中
申报。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收购该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等);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2)在前述承诺期限后,本人承诺 履
长
8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2007/11/19 严格遵守《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 行
期
人员的股东 限制(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中
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所持公司股份);
(3)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公司的
股份及变动情况。
(1)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
的同业竞争,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
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
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拥有与 履
金良荣、陈利平、杨亚平、 长
9 2007/01/20 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行
俞尚东、方琳、赵晖、方 期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 中
永进
其它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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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上述承诺在承诺人持有公司股
份或者在公司任职期间有效,如违
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因此
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0 名参与认购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投资者:山西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陈学
东、张传义、蔡丹、浙江 履
12
宝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自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其 行
10 2011/1/18 个
(有限合伙)、沈汉标、 认购的股票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完
月
朱加林、深圳秀水投资有 毕
限公司、浙江商裕开盛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陈宏
6 履
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
个 行
11 李庆跃 2012/12/26 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月 完
5%。
毕
(1)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密切的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公
司均不会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均
不会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方式认购
东晶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履
长
12 李庆跃 2014/1/28 (2)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通过直接 行
期
或间接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中
份所获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由此
造成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直
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
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均不会参与本
次非公开发行,均不会直接或间接
通过任何方式认购东晶电子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份; 履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长
13 2014/1/28 (2)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通过直接 行
级管理人员 期
或间接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中
份所获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由此
造成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直
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 6 履
从即日起 6 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
14 股东及所有持有公司股 2015/7/10 个 行
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
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月 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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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 毕
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
人与公司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
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本次
履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 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非 长
15 2014/7/30 行
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期
中
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
循公平、公正原则。
公司承诺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
封卷稿无差异。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东晶电子承诺文件、公开披露信息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东晶电子上市后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基准日前,除正在履行
中的承诺外,东晶电子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
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
门调查等情形
(一)东晶电子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
外担保等情形
1、关联交易情况
(1)出售博蓝特及东晶新材料的部分股权
2015 年 11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东晶光电与金华德盛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盛通”)、金华天富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富运”)、徐良和刘忠尧签署《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德盛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天富运科技有限公司、徐良、刘忠尧关于浙江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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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华德盛
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天富运科技有限公司、徐良、刘忠尧关于浙
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博蓝特 90%股权中的 38.32%转
让给徐良、90%股权中的 29.02%转让给德盛通、90%股权中的 19.47%转让给刘
忠尧、90%股权中的 13.19%转让给天富运;将其全资子公司东晶光电所持有的
东晶新材料 70%股权中的 38.31%转让给徐良、70%股权中的 29.03%转让给德盛
通、70%股权中的 19.49%转让给刘忠尧、70%股权中的 13.17%转让给天富运。
具体转让价格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资产评估价格为依据。根据银信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 1252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
估报告》,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博蓝特 90%股权的评估值为人民
币 2,837.80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 2,850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
公司不再持有博蓝特的股权,博蓝特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银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 1253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浙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
目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新材料 70%股权的评估值为
人民币 2,362.05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 2,370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不再持有新材料的股权,新材料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未认定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根据《金华德盛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额的约定,德盛通的普通合伙人为上市公司
员工,德盛通的有限合伙人中包括上市公司三位监事、一位原监事(辞职日期距
本次交易未满十二个月)、一位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员工;根据天富运的工商档
案,上市公司一位员工为天富运的股东并任天富运监事。公司出于实质重于形式
的考虑,就德盛通、天富运受让博蓝特及东晶新材料的部分股权重新履行了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 年 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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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5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确认。
(2)与博蓝特资产转让
2016 年 3 月 29 日,东晶光电与博蓝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交易金额为
3,761.60 万元。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博蓝特现任董事刘建哲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担任上市公司的监事,因
此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博蓝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应构成关联交易,
当次董事会审议时未认定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 年 7
月 25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重新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2、资金占用情况
在博蓝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上市公司陆续向其提供资金支持。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对博蓝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人民币 6,646.54 万元。
上市公司所持博蓝特股权出售后,上市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继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鉴于博蓝特应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博蓝特应付上市公司的其他应
收款余额 6,646.54 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但前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未认定博
蓝特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 年
7 月 25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确认。
除上述事项之外,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况。
3、对外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 2014-2015 年年报及 2016 年相关资料,上市公司担保
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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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批准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余额
公司名称
2016/3/31 2015/12/31 2014/12/31
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6,000.00 5,982.39 5,231.57 4,451.05
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 10, 000.00 1,500.00 2,500.00 6,000.00
司
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4,000.00 3000.00 4,500.00 4,500.00
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 25,000.00 19,500.00 21,400.00 17,400.00
司
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
10,000.00 8000.00 8,000.00 -
司
合计 75,000.00 37,982.39 41,631.57 32,351.05
(1)为金轮实业超额担保
2014 年 4 月 25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 2014
年 4 月 2 日至 2016 年 6 月 2 日期间,为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轮实业”)提供不超过 6,000 万元的担保。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
司为金轮实业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总额超过了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上市公司对金轮实业提供的担保总额的上限。在此期间,在该担保事
项下金轮实业实际发生的借款总额未超过 6,000 万元。
(2)博蓝特
在博蓝特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上市公司为博蓝特实际签署的担保合
同约定的担保总额为 5,500 万元。该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所持博蓝特股权出售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浙江东晶
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市公司为博蓝特实际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担保 被担 银行 担保 主债权期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人 保人 额度 限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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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
2015.08.24- 最高额保 2015 年金中
份有限公司 2,500 2015.08.24
2016.08.23 证合同 字 0833A 号
东晶 博蓝 金华分行
电子 特 招商银行股 最高额不 2015 年营授
2015.04.30-
份有限公司 3,000 可撤销担 保字第 033-1 2015.04.30
2016.04.29
金华分行 保书 号
201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与博蓝特签署《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约定协议生
效后,公司不再为博蓝特在上述担保合同项下新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博蓝特在
担保期到期之前可偿还银行贷款或替代担保的方式终止甲方的担保义务,届时由
双方与债权银行签署协议提前终止担保合同;上述担保合同到期后,公司的担保
义务自动解除。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协议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
201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与受让方签署《协议书》,约定协议生效后,受让
方不可撤销的同意,为博蓝特上述银行融资还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为公司
对博蓝特的担保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鉴于博蓝特应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上市公司对博蓝特的担保应构成关联担
保,但当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未认定博蓝特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 年
7 月 25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确认。
(3)为黄山光电超额担保
2015 年 4 月 8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将对全资
子公司黄山光电的担保总额增加至 25,000 万元。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上市
公司为黄山光电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总额为 28,417 万元,超过了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黄山光电担保总额的上限。截至目前,黄山
光电在该担保事项下实际发生的借款总额未超过 25,000 万元。
(4)为东晶光电担保未履行必要程序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2013 年 11 月,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晶光电提供额度为 4,500 万元的担
保,该项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5)为东晶光电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
2011 年 10 月 25 日,上市公司为东晶光电 2.4 亿元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根据上市公司
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单一对象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净资产的 20%,上市公司提供该连带责任担保时,担保金额已超过了公司最近
一期净资产 20%,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截至目前,东晶光
电在上述担保事项下的借款余额为 3,900 万元,上市公司实际的担保义务已经低
于最近一期净资产的 20%。
上市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 年
7 月 25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对外担保不规范的情形进行
了确认。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
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东晶电子提供的资料、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东晶电子公告、中国证监会官网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东晶电子出具
的书面确认,最近三年,东晶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
事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但上市公司存在被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函、董事长李庆跃存在被交易所通报批
评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涉及对象 时间 具体事项
1 东晶电子 2014.05.20 因未及时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被深圳证券交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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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出具监管函。
因违规减持,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 李庆跃 2014.03.31
该处分被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因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变更未及时履
3 东晶电子 2012.03.23 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出具监管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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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法律意见》
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胜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詹 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