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4]46 号)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在浙江金华 宾虹西路 555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7,840,62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3.759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862,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43%。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8,703,0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13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8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慎判断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需逐项审议); 1、整体方案 2、重大资产出售方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1 交易标的 2.2 交易方式 2.3 交易对方 2.4 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 2.5 期间损益 2.6 股权交割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2.7 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及债权债务处理 2.8 生效条件 3、有效期 (四)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六)审议《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备考合并财务报 表、评估报告等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 宜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对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晶锐康晶体(成 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议《关于对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晶锐康晶体(成 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十三)审议《关于出售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慎判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需逐项审议); 1、整体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2、重大资产出售方案 2.1 交易标的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2.2 交易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2.3 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 股。 2.4 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2.5 期间损益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2.6 股权交割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2.7 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及债权债务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8 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3、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审议《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七)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八)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评估报告等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九)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 股。 (十)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十一)审议《关于对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晶锐康晶体(成都)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十二)审议《关于对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晶锐康晶体(成都) 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十三)审议《关于出售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胜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姚轶丹 2016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