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4]46 号)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在浙江金华 宾虹西路 555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7,840,62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3.759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1%。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7,848,1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626%。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8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李庆跃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吴宗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周宏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陈冬尔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池旭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 选举俞尚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徐杰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袁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张立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郭雄伟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钱建昀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制度》的议案 9.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制定《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李庆跃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 选举吴宗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3 选举周宏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4 选举陈冬尔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5 选举池旭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6 选举俞尚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徐杰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2 选举袁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3 选举张立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1 选举郭雄伟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2 选举钱建昀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48,1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48,1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48,1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48,1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48,1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关于制定《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40,6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7,50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胜强 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姚轶丹 201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