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12-03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ST 东晶
股 票 代 码 :0021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庆跃
住 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西路**号
通 讯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 555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6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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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
简称“《准则第 15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权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
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东晶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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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东晶电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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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庆跃
东晶电子、上市公司 指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蓝海投控 指
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 859.43 万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3.53%)非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以
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蓝海投控;同时将其持有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剩余 2,578.326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59%)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蓝海投控,从而将
其于本次权益变动之前所持有的全部 14.12%上
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让渡给蓝海投控的行为
本报告书 指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
《准则第 15 号》 指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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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李庆跃,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江西路
**号,通讯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 555 号,联系电话为 0579-891866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
额 5%以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东晶电子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
公司 5%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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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4.12%股份;本次权益变
动通过协议转让股份和委托表决权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全部 14.12%上市公司
股份的表决权让渡给蓝海投控,从而不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引入投资者,改善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
市公司中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减少其在上市
公司中拥有的股份,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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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协议转让与表决权委托相结合的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437.756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12%。
本次权益变动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 859.43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3.53%)非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蓝海投控;同时将
其持有的剩余 2,578.326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59%)股份的表决权委托
给蓝海投控,从而将其于本次权益变动之前所持有的全部 14.12%上市公司股份
的表决权让渡给蓝海投控。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的情况:
转让协议签署日期 协议转让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减持均价(元/股)
2016 年 11 月 29 日 859.43 3.53 20.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如
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姓名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万股) 股数(万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437.756 14.12 2,578.326 10.59
李庆跃 其中:高管锁定股 2,578.317 10.59 2,578.317 10.5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59.439 3.53 0.009 0.000037
2016 年 11 月 29 日,李庆跃先生与蓝海投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向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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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投控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859.43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转让的 859.43 万股股份尚未完成过户。
另外,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庆跃先生还将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
2,578.326 万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59%)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蓝
海投控行使。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1、合同主体
甲方: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
乙方:蓝海投控
2、签订时间
2016 年 11 月 29 日
3、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数量和股份转让价格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1,223.42 万股非限售流通股股份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03%。股份转
让的每股价格为 20.00 元/股,股份转让价格共计 24,468.40 万元(大写:人民币
贰亿肆仟肆佰陆拾捌万肆仟元整)。
各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转让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交易对价(万元)
(万股)
1 李庆跃 859.43 非限售流通股 3.53 17,188.60
2 吴宗泽 164.14 非限售流通股 0.67 3,282.80
3 池旭明 130.14 非限售流通股 0.53 2,6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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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交易对价(万元)
(万股)
4 俞尚东 69.71 非限售流通股 0.29 1,394.20
合 计 1,223.42 - 5.03 24,468.40
(2)付款进度、过户手续办理及权利转移
①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的 1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标的股份的转让
价款 24,468.40 万元支付至甲方二名义开立且甲方同意的共管银行账户,该共管
账户由甲方二与乙方预留印鉴共同管理。
②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 3 日内,甲方、乙方应负责编制各自的权益
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同时,
乙方还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
核查意见。因为监管部门审核的原因导致甲方或乙方的事项或行为延迟,则《股
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行为亦顺延。
③ 在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披露文件无异议后,且在甲、乙方共同向深交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
标的股份过户申请资料的当日内,甲、乙各方应无条件解除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50%共计 12,234.2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贰佰叁拾肆万贰仟元整)的监
管状态,并同步由乙方全力配合甲方支付至各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④ 在甲、乙方共同向深交所、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资料,办理
股份过户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当日内,甲、
乙各方应无条件解除监管账户中的标的股份剩余 50%转让价款共计 12,234.20 万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贰佰叁拾肆万贰仟元整)的监管状态,并同步由乙方
全力配合甲方将该款项支付至各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⑤ 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 100%标的股份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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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开始,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益由乙方实际享有和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股
东义务和责任也最终由乙方实际承担。
(3)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
1、合同主体
甲方: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
乙方:蓝海投控
2、签订时间
2016 年 11 月 29 日
3、主要内容
(1)表决权委托
① 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委托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受委托人作
为委托人持有的公司剩余 3,670.3265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08%,以下简称“受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唯一且排他的代理人,在《表决
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权利(“委托权利”):
A、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B、在公司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表决权,包括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
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C、对其它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和/或公司的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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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行使表决权。
② 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公司的各项议案,受委托人可自行投票,
且无需委托人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③ 各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人对其持有的公司共
计 15.08%的股份上所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但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宗旨,
在本委托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一不得擅自处置受托股份,不得在该等
受托股份上为第三方设置任何权利;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可以依照法律依法
规自行处置受托股份,不受乙方约束。
④ 各方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所述委托期限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
之日起至委托人不再持有部分或全部受托股份之日止,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可撤销
《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若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将其持有的受托
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已转让部分的受托股份的委托投票之权利及义
务自动解除,该等解除不影响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对未转让部分的受
托股份的委托投票之权利及义务的执行。
⑤ 该等委托股份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
因配股产生的获配股份等其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受托人。
(2)委托权利行使
① 委托人将对受委托人行使委托权利时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
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和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
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② 若在《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
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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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表决权委托协议》条款,
已确保可继续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目的。
(3)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① 各方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② 各方同意并确认,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予以
终止:
A、受托人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的行为;
B、受托人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C、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书面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庆跃先生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之职务,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李庆跃先生除 2014 年 3 月 31 日因违规减
持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处分之外,最近三年无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
录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2,533
万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73.68%,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0.40%;本次股份转
让涉及的 859.43 万股非限售流通股股份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不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限售股份承诺;也
不违反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相关承诺。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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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在本次转让控制权
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了合
理的调查和了解,本次股份受让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于股权受让的
主体资格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东晶电子的负债,
亦不存在未解除的东晶电子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东晶电子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需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在取
得深交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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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东晶电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东晶电子上
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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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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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李庆跃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李庆跃
李 庆 跃
2016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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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与蓝海投控签署的关于上市公司的
《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三)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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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金华市
股票简称 *ST 东晶 股票代码 002199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
李庆跃
人名称 注册地 555 号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是否为上市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权益变动方式 其他■
(可多选)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 859.43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3%)
非限售流通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蓝海投控,同时将其剩余的
2,578.326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59%)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蓝海投
控;从而将其于本次权益变动之前所持有的全部 14.12%上市公司股份的表
决权让渡给蓝海投控。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3,437.756 万股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14.12%
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 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 变动数量:- 859.43 万股
权益的股份变
变动比例:-3.53%
动的数量及比
例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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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否■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否■
准
是否已得到批
不适用
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庆跃
李 庆 跃
2016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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