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2016-12-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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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
询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晶电子”)的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公司管理部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出具的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531 号《关于对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及
经办律师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法律意见。
本专项法律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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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正 文
问题二、请说明蓝海投控接受委托投票权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以及投票
权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委托期限、委托解除条件),并充分提示上市公司控制权
不稳定性的风险等。请律师就投票权委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蓝海投控的主体资格
企业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UA559
注册地址: 北仑区梅山盐场 1 号办公楼十一号 1566 室
认缴出资总额:1,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王皓
经营期限: 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咨询;
法律咨询(不含诉讼代理);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未
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
(融)资等金融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蓝海控股的认缴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占比
1 东方蓝海 普通合伙人 10 1%
2 苏思通 有限合伙人 990 99%
合计 1,000 100%
(二) 蓝海投控的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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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蓝海投控出具的承诺,蓝海投控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如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新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三) 投票权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1、表决权委托权利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委托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持有的公
司剩余 3,670.3265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08%)对应的表决
权唯一且排他的代理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届时有效的
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 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
(2) 在公司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为表决权,包括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
/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 对其他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和/或公司的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
议的事项形式表决权。
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公司的各项议案,受委托人可自行投票,且
无需委托人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各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人对其持有的公司共计 15.08%的股
份上所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但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委托期内,未经乙方书
面同意,甲方一不得擅自处置受托股份,不得在该等受托股份上为第三方设置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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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何权利;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可以依照法律依法规自行处置受托股份,不受
乙方约束。
2、委托期限
各方同意,本协议所述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不再持有部分
或全部受托股份之日止,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可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若甲方
二、甲方三、甲方四将其持有的受托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已转让部
分的受托股份的委托投票之权利及义务自动解除,该等解除不影响依据本协议约
定的对未转让部分的受托股份的委托投票之权利及义务的执行。
3、委托解除条件
各方同意并确认,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本协议予以终止:
(1) 受托人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的行为;
(2) 受托人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 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本协议的书面文件。
(四) 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性的风险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蓝海投控持有上市公司 5.03%的股权,同时通过
受让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蓝海投控共计持有上市公司 20.11%的表决权,成为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苏思通。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
东先生与蓝海投控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
《表决权委托协议》予以终止:(1)受托人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届时
有效的章程的行为;(2)受托人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3)各方协商一
致并签订解除本协议的书面文件。且在委托期内,未经蓝海投控书面同意,李庆
跃先生不得擅自处置受托股份,不得在受托股份上为第三方设置任何权利,吴宗
泽、池旭明、俞尚东先生可以依照法律依法规自行处置受托股份,不受蓝海投控
约束。因此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仍存在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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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投票权委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因此,李庆
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先生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剩余 3,670,3265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8%)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
销地委托给蓝海投控的行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现有现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九十
七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
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因此,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先生通过表决
权委托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剩余 3,670,3265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8%)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蓝海投控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的
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并未禁止股东将其所享有的提名权、召集权和提案权等
权利委托予其他股东行使。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先生通过表
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剩余 3,670,3265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15.08%)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蓝海投控的行为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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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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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
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胜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姚轶丹
2016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