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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晶: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6-12-0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目录

目录 ........................................................................ 2

释义 ........................................................................ 4

特别声明 .................................................................... 6

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 .......................................................... 7

    一、特别说明 ............................................................. 7

    二、风险提示 ............................................................. 7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9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9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9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9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结构和控制关系的核查 .......................... 13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持有、控制其他

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的核查 ...................................... 15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5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 15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 16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16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17

    十一、对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 17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 17

    十三、关于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 18

                                          2
十四、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18

十五、财务顾问意见 ...................................................... 18




                                     3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ST 东晶、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99)

信息披露义务人、蓝海投控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东方蓝海                   指   东方蓝海资产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蓝海思通                   指   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股份转让取得上市

                                公司股份 1,223.42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3%);同时

                                通过受让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 3,670.3265 万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8%)的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

                                共计取得上市公司 4,893.7465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11%)的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报告书                     指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
本核查意见                 指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准则第 15 号》           指
                                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
《准则第 16 号》           指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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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声明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本次蓝海投控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
并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
后出具的。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权益变动
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地进行的。

    (二)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文
件或口头证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财
务顾问核查意见失实或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核
查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或评论。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
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及有关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6
                            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特别说明


    2016 年 11 月 29 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庆跃与股东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等
4 名自然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李庆跃、吴宗泽、池旭
明、俞尚东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223.42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3%)
转让给蓝海投控;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3,670.3265 万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8%)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蓝海投控。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李庆跃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蓝
海投控将成为上市公司拥有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蓝海投控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苏思通。

    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蓝海投控履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财务顾问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
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实施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之义务。


    二、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中,蓝海投控通过与上市公司股东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形式对上市公司 20.11%股权的表决权取
得了实际控制。其中,蓝海投控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03%股权;同时,蓝海投控为李庆
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持有的上市公司 15.08%表决权的唯一且排他的代理人。鉴
于上述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财务顾问作出风险提示如下:

    (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性的风险
                                         7
    由于蓝海投控与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
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予以终止:(1)受托人出现严重违法、
违规及违反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的行为;(2)受托人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3)
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本协议的书面文件。且在委托期内,未经蓝海投控书面同意,
李庆跃不得擅自处置受托股份,不得在受托股份上为第三方设置任何权利,吴宗泽、池
旭明、俞尚东可以依照法律依法规自行处置受托股份,不受蓝海投控约束。因此上市公
司的控制权仍存在不稳定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风险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份冻结数据》,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李庆跃直接持
有的上市公司 2,533.0000 万股股份、吴宗泽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293.0000 万股股份、
池旭明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247.0000 万股股份、俞尚东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167.0000
万股股份存在因股票质押而受到权利限制,可能存在质权方依据质押协议对相应股份进
行处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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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分为十二个部分,分别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权益
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与备查
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收购
管理办法》和《准则第 15 号》、《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见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蓝海投控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保持上
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蓝海投控将通过对上市公司资产结构与业务结
构的调整谋求长期、健康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对优质资产进行有效整
合,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
的形式取得上市公司 20.11%股份表决权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利于实现上市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符合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和发展趋势。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9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UA559

           成立日期:2016 年 10 月 28 日

           合伙期限:长期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方蓝海资产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皓

           认缴出资总额:1,000 万元

           注册地址:北仑区梅山盐场 1 号办公楼十一号 1566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 1004 室

           联系电话:021-61654282

           经营期限: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咨询;法律咨询
       (不含诉讼代理);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未经金融等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蓝海投控的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占比   出资资金来源

 1             东方蓝海           普通合伙人                10.00           1.00%       自有资金

 2              苏思通            有限合伙人                990.00          99.00%      自有资金

                         合计                             1,000.00         100.00%         -


           2、简要财务状况

           蓝海投控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主要从事对于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投
       资。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蓝海投控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经核查:蓝海投控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未受
       到过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10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蓝海投控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
均已就此出具承诺。

    本财务顾问认为:蓝海投控系依据中国法律在浙江省宁波市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合伙企业,其具备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具备证
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
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蓝海投控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东方蓝
海,蓝海投控的实际控制人为苏思通。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蓝海资产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苏思通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251 号一幢一层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7UX3G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251 号一幢一层

    经营期限:2016 年 2 月 5 日到 2036 年 2 月 4 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财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
资产重组并购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方蓝海的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等,除作为蓝海投控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外,无其他经营业务,无对外投资。

                                         11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蓝海投控的实际控制人为苏思通先生,其为蓝海投控持有 99%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
同时为普通合伙人东方蓝海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与聚银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签署了关于蓝海思通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聚银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
其持有的蓝海思通 98%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苏思通,因此苏思通为蓝海思通亦即蓝
海投控普通合伙人东方蓝海的实际控制人。综上所述,苏思通为蓝海投控的实际控制人。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蓝海投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东方蓝海,委派代表为王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曾用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或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皓      无                      6227221988*******   中国          否
                            委派代表

       王皓曾就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拥有相当的证券市场从业经
验。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情形,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
形(2013 年 12 月 28 日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5)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上述情况
作出了说明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2
       第六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外,蓝海投控并无其他对外投资。
       蓝海投控实际控制人苏思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认缴资本                  持股比例(直接/间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万元)                  接)/出资比例


                                                                                           直接持股 1%,受托

 1      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50,000        共拥有 99%股权对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应的表决权


 2     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                                    1,000             直接持股 96%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3          北京贰拾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50         直接持股 100%             文化娱乐


 4          中国蓝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 万港币            直接持股 100%             投资管理


 5     东方蓝海资产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1,000             间接持股 100%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结构和控制关系的核查


           (一)产权结构

                            赵永春            侯颂            田磊             王毅              张怀庆         张晖

                      20%                 16%               16%              16%             16%           16%

                                                            聚银通(北京)投资
                                     朱大为                                                      苏思通
                                                                管理有限公司
                                         1%                            98%                  1%

                                                       蓝海思通

                                                     100%

                                                       东方蓝海
                                                      1%                                   99%



                                                                  蓝海投控



                                                                  13
    (二)信息义务披露人各参与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归属

    1、投资决策权

    蓝海投控不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全体合伙人会议作出。

    2、承担责任方式

    东方蓝海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苏思通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人权利

    普通合伙人东方蓝海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
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重大事项决策权

    除另有约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改变蓝海投控的名称;

    (2)改变蓝海投控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蓝海投控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蓝海投控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蓝海投控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蓝海投控的经营管理人员。

    5、利益分配

    蓝海投控当年产生的利润,在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首先按照蓝海投控利润的 0 %
奖励给执行事务合伙人,然后再依照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6、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表决权归属

    蓝海投控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表决权归属于蓝海投控全体合伙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了
其产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和关联企业,充分披露了各参与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归属。

                                     14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

员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除*ST 东晶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
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蓝海投控并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16 年 11 月 29 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庆跃与股东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等
4 名自然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李庆跃、吴宗泽、池旭
明、俞尚东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223.42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3%)
转让给蓝海投控;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3,670.3265 万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8%)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蓝海投控。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
展潜力的认可而作出的综合考量,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接受其他
第三方委托等情形,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一)资金来源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全体合伙人召开的合伙人会议达成的决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本
次股份转让所需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24,468.40 万元来源于有限合伙人苏思通个人对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增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
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完成后蓝海投控的出资总金额将由 1,000.00 万元变更
为 25,468.40 万元,届时各合伙人持有蓝海投控出资金额的情况将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占比
          东方蓝海资产管理(上海)
     1                               普通合伙人               10.00        0.04%
                有限责任公司

                                         15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占比
     2           苏思通           有限合伙人           25,458.40       99.96%
                          合计                         25,468.40      100.00%

    (二)资金不存在结构化安排

    根据蓝海投控出具的《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蓝海投控的合伙人之间不存
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本次蓝海投控购买上市公司 5.03%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
金,亦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安排。

    (三)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况

    根据蓝海投控出具的《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未直
接或间接来源于*ST 东晶及其关联方,未通过与*ST 东晶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方式获
得任何资金。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安排,亦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方式获得任何
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程序。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组织
结构作出重大调整或改变的计划,暂无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暂无针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的计划,
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
变动的计划,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适时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16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核查,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一、对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苏思通已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相关承诺:本次权益
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人员独立、资产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
独立。

    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将不会受到影响。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过程中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
务人和其实际控制人苏思通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7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经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相关承诺。


    十三、关于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一)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
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6 个月内:蓝海投控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
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十四、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
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十五、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18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何志聪                     曾国鑫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郑培敏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