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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关于调整华锐风电以资产抵债方案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8-06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华锐风电以资产抵债方案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但仍须经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
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推进解决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锐风电”)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兑付问题,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6 日与华
锐风电及其全资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内蒙古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由内蒙古公司
以资产评估价值 10,957.93 万元为交易对价向本公司转让其固定
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和土地
使用权(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抵偿华锐风电 2018 年 5 月 31 日
到期未兑付的 1.5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差额部分由华锐风电向公司
继续清偿,但最迟不应当超过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受让华锐风电资产抵偿对公
司债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上述《资产转
让合同书》最终经华锐风电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
                               第 1 页 共 15 页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在《资产转让合同书》签订后,为盘活抵债资产,尽快回笼资
金支持主营业务发展,公司征询到瑞通轴承(内蒙古)制造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瑞通轴承”)有意购买上述抵债资产中的房屋建(构)
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为优化交易进程,经各方协商,本公司、华锐
风电、内蒙古公司、瑞通轴承四方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对《资
产转让合同书》进行变更调整:
    1.内蒙古公司、华锐风电作为共同卖方将抵债资产中的土地使
用权、房屋建(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以评估价值 9,755.08
万元为交易对价转让给瑞通轴承,转让价款由瑞通轴承直接向本公
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用于华锐风电清偿对本公司的等额欠款;
    2.内蒙古公司、华锐风电作为共同卖方将抵债资产中的机器设
备、电子设备等设备类资产,以评估价值 1,114.78 万元为交易对
价仍然转让给本公司,转让价款全部用于冲抵华锐风电对本公司的
欠款;
    3.对于抵债资产中评估价值为 88.06 万元的车辆资产由华锐
风电和内蒙古公司留用,对应价款华锐风电应于《资产买卖合同》
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本公司。
    上述以资产抵债方案变更调整后,华锐风电本次向公司清偿
欠款的总额未发生变化,合计仍为 10,957.93 万元。
    2.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最终控制方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桂冰同时担任华锐风电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 5 票
                         第 2 页 共 15 页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华锐
风电以资产抵债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丛红先生、
邵长南先生、刘雯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
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
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华锐风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忠
    注册资本:603,060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6年02月09日
    营业期限:2006年02月09日至2036年02月0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48002673
    经营范围:生产风力发电设备;开发、设计、销售风力发电设
备;施工总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信息咨
询(不含中介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专项规定管理
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企业2008年7月11日前为内资
企业,于2008年7月11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财务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华锐风电总资产为67.07亿元,净资产
                           第 3 页 共 15 页
为12.97亿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41亿元,净利润为1.15亿
元(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华锐风电总资产为72.89亿元,净资产为
11.97亿元;2018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82亿元,净利润为
14.19万元(未经审计)。
    (二)内蒙古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春龙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建
区青山路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9年03月12日
    营业期限:2009年03月12日至2039年03月1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683441904A
    经营范围: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客
户服务;风力发电工程的设计及工程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以上各项凭资质证经营);技术咨询、信息咨询
服务。
    2.财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内蒙古公司总资产为 1.69 亿元,
净资产为-2.19 亿元;2017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1,584 万元,净利
润为-652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内蒙古公司总资产为 1.55 亿元,净
资产为-2.25 亿元;2018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736.26 万元,
                            第 4 页 共 15 页
净利润为-564.13 万元(未经审计)。
   (三)瑞通轴承
    公司名称:瑞通轴承(内蒙古)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琦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110国道666公里处(包
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A座308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30日
    营业期限:2018年11月30日至2038年11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0Q3BY62H
    经营范围:轴承制造、锻造;机械设备制造;热处理加工;钢
材的销售。
    股东情况:瑞通轴承唯一股东为自然人王琦,其基本信息如下:
    王琦,男,中国国籍,汉族,身份证号:2102191957********,
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任瓦房店瑞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瓦房店丰瑞轴承进出口有限公司监事,瓦房店迅瑞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瑞通轴承(内蒙古)制造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瑞通轴承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瑞通轴承及其股
东王琦先生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
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最终控制方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桂冰
同时担任华锐风电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三)款的规定,华锐风电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本
                          第 5 页 共 15 页
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仍为内蒙古公司相关资产。截止评估
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资产账面值总计为 87,055,061.43 元。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元)
    1      房屋建筑物                                              40,441,279.80
    2      构筑物                                                  19,946,471.85
    3      机器设备                                                 3,049,683.08
    4      车辆                                                      158,878.67
    5      电子设备                                                   30,852.31
    6      土地使用权                                              23,427,895.72
    7      资产总计                                                87,055,061.43

    1.房屋建(构)筑物为内蒙古公司拥有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
围墙等,全部集中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110 国道 666 公里
处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其中:房屋建筑物共计 5 项,建筑面积
共计 20,255.53 平方米,主要为钢混结构和钢结构;已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 2 项,分别为厂房和办公楼(证号:包房权证青字第
195011641475 号、包房权证青字第 195011641474 号),食堂浴室、
锅炉房及门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构筑物共 8 项,分别为围墙、
露天库、旗杆、道路广场、路灯、厂区标识、给排水消防管道、热
力管道,主要为砖混和混凝土结构。
    2.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存放于内
蒙古公司办公或生产区内。其中:机器设备共计 39 台/套,主要为
内蒙古公司生产、加工、制造、检测等专用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输
车辆共计 17 辆,主要为内蒙古公司办公用车;电子设备共计 563
台/个,为内蒙古公司办公用设备,主要是电脑、打印机、办公桌
椅等。
    3.土地使用权 1 宗,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包国用(2009)第
                               第 6 页 共 15 页
400082 号 ), 证 载 权 利 人 为 内 蒙 古 公 司 ;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为
116,459.41 平方米,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园
区,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终止日期为 2060 年 1 月 10 日。
                                                       地类                          开发
  土地权证编号    土地位置         取得日期                         终止日期                面积(m2)
                                                     (用途)                        程度
 包国用(2009)第   青山区装备                                                         五通
                               2009 年 12 月 16 日     工业     2060 年 1 月 10 日          116,459.41
   400082 号       制造园区                                                          一平


      经公司核查,除抵押至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套公司外,上述
交易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
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
的其他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抵债行为涉
及的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众
华评报字[2018]第 128 号),抵债资产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为 10,957.93 万元,评估增值 2,252.42 万元,增
值率 25.87%。其中,抵债资产中的房屋建(构)筑物的评估价值
为 5,585.83 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为 4,169.25 万元,内蒙
古公司、华锐风电作为共同卖方向瑞通轴承转让资产的评估价值合
计 9,755.08 万元;机器设备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1,109.65 万元,电
子设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 5.13 万元,内蒙古公司、华锐风电作为
共同卖方仍然向本公司转让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设备类资产的
评估价值合计 1,114.78 万元;华锐风电和内蒙古公司留用的车辆
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88.06 万元。
      根据《资产买卖合同》,本次交易以对应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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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对价,即内蒙古公司、华锐风电作为共同卖方向瑞通轴承转让的
房屋建(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资产的交易对价为 9,755.08 万元;
内蒙古公司、华锐风电作为共同卖方向本公司转让的机器设备、电
子设备等设备类资产的交易对价为 1,114.78 万元;华锐风电和内
蒙古公司按照留用的车辆资产的评估价值 88.06 万元向本公司支
付等额欠款。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书主体
    甲方: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
    乙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瑞通轴承(内蒙古)制造有限公司
    丁方: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内容
    2018 年 7 月 6 日,甲、乙、丁三方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作为出卖方将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众华评报
字[2018]第 12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所附资产明细清单的资产转让给丁方,该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实际履
行。现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商定,对《资产转让合同书》进
行变更调整,现四方订立如下买卖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买卖标的资产的范围(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资产明细)
    (1)甲方、乙方作为共同卖方将《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 97,550,830 元标的资产(即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以下统称“标的资产(一)”)转让给丙方;
    (2)甲方、乙方作为共同卖方将《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为
11,147,840 元标的资产(即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以下统称“标

                          第 8 页 共 15 页
的资产(二)”)仍然转让给丁方;
    (3)对于《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为 880,640 元的车辆资产
由甲乙双方留用,不再转让。
    2.交易对价
    (1)本次甲方、乙方共同向丙方转让的标的资产所对应的转
让价款以《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交易对价,即标的资产(一)
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97,550,830 元。
    (2)本次甲方、乙方共同向丁方转让的标的资产所对应的转
让价款以《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交易对价,即标的资产(二)
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11,147,840 元。
    3.付款方式和期限
    (1)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定为,本次甲方、乙方共同向
丙方转让的标的资产(一)的价款,由丙方直接向丁方支付,支付
方式为现汇或银行承兑,用于乙方清偿对丁方的等额欠款。具体支
付方式和进度如下:
    ①乙方股东大会及丁方董事会决议后 10 日内,丙方支付给丁
方人民币 5,000,000 元作为定金。同时,甲方向丙方提供标的资产
(一)的资料清单,供丙方审核。
    ②定金支付后 20 日内,甲方、乙方与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
第 4.1 款的约定共同清点资产(一)的文件资料,清点无误后,双
方签字交接。交接同时,丙方支付给丁方人民币 25,000,000 元进
度款。
    ③文件资料交接完毕 30 日内,甲、乙方按照交易对价将目标
资产(一)转让发票开具给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完税,并且资产所
在地国土局受理目标资产(一)的过户资料的同时,丙方将剩余转
                         第 9 页 共 15 页
让价款 67,550,830 元支付给丁方,因税务、国土局等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非因归咎于甲、乙方的原因造成完税或过户延迟的,时间相
应顺延,甲、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尾款支付完毕 10 日内,甲、乙方与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 4.2
款的约定共同清点资产(一),清点无误后,双方签字完成相关资
产交付。若食堂浴室、门岗、锅炉房的工程手续和证照等在本次付
款前未及时办理完毕,则丙方在剩余尾款中扣留 100 万元,待甲、
乙方办理完毕并过户给丙方同时,支付给丁方。
    (2)对于标的资产(二)所对应价款人民币 11,147,840 元,
全部用于冲抵乙方对丁方的欠款。
    (3)对于甲乙双方留用的车辆资产所对应价款 880,640 元,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丁方 880,640 元。
    4.买卖资产及资料的交付
    (1)甲、乙方向丙方移交本合同标的资产(一)的所有文件
资料,内容包括:场地相关的消防手续、环评批复、验收报告、施
工图纸等相关文件,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相关的保修合同、工程决
算报告等资料。
    (2)甲方、乙方向丙方移交本合同标的资产(一)的内容包
括:甲、乙方将场地和资产完整地移交给丙方,保证丙方无障碍地
使用和管理标的资产(一),并保证丙方使用水、电、通讯、消防
等必要设施;标的资产(一)的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作为交割日。
    (3)办理标的资产(一)的产权过户和相关变更手续过程中
产生的税费,由甲乙丙三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若交割后甲、
乙方尚未完成食堂浴室、门岗、锅炉房的工程手续和证照等的办理,
甲、乙方应负责将该等手续及证照继续办理至丙方名下。
                        第 10 页 共 15 页
    (4)甲方、乙方向丙方移交完毕标资产(一);且证照变更等
过户手续完成后,视同甲方、乙方与丁方 97,550,830.00 元的债权
债务履行完毕,如丙方在标的资产(一)项下尚有价款未支付,由
丁方直接向丙方追偿,甲乙丙丁四方均予以同意并确认。
    (5)对于标的资产(二)的交付仍按 2018 年 7 月 6 日甲、乙、
丁三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书》履行。
    5.承诺与保证
    (1)甲、乙方向丙方承诺和保证,交割日之前,标的资产相
关的所有利益、风险和责任均由甲、乙双方享有和承担,与丙方、
丁方无关。如果丙方或丁方实际承担了该等债务,甲方应于收到丙
方或丁方书面通知并核实后的 15 日内给予足额补偿。
    (2)甲、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前,除将合同标的资产
抵押至丁方全资子公司外,本合同标的资产再无设置任何抵押、质
押、留置等担保及任何第三方其他权益,也没有被任何其他方行政、
司法查封等限制措施。在具备过户条件后,丁方将确保丁方全资子
公司配合甲、乙、丙方解除抵押。
    (3)甲、乙方保证在全部标的资产交割前,标的资产均处于
《评估报告》所认可的状态。
    (4)甲、乙方保证标的资产的建设手续合法合规,除本合同
明确表明尚未取得工程手续和权证的资产外,标的资产中的土地及
房屋建筑物已经取得全部批文、图纸和相关手续。手续包括但不限
于,土地使用权证、立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建设工程规划
手续、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
如尚未办理完毕上述手续,需甲方继续办理完毕并承担相关费用或
相关义务。
                         第 11 页 共 15 页
    (5)甲、乙、丙、丁四方签署本合同符合各自章程或内部具
有效力的管理文件,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次全部标的资产
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因素。
    6.税费
    因本次全部标的资产转让而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
各方各自承担。自标的资产(一)交割之日后,所产生的房产税和
土地税由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1)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每一期转让价款,每延
期一日丙方须按照转让价款的差额部分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
金。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仍未支付的,卖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
解除本合同。卖方解除本合同的,丙方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并不得以
豁免。
    (2)卖方因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导致
丙方遭受损失,或卖方未及时履行交割日之前的义务而导致丙方遭
受损失,经卖方书面确认丙方相关损失后,丙方有权在支付每一期
转让款时直接扣除,余款不足以扣除的部分,卖方应在接到丙方书
面通知的 5 日内支付给丙方。否则,每延期一日卖方须按照上述丙
方所受实际损失与应付转让价款差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如发生下列事件之一,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
本合同。卖方 10 日内向丙方退回相关款项及丙方发生的实际支出:
    ①卖方因归责于自身的原因造成丙方无法按照第 4.1 条的约
定无障碍地使用和管理标的资产,卖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排除障
碍的;
    ②卖方因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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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的所有权证照变更或直接办理到丙方名下,在丙方书面通知
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完成的;
    ③卖方因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
和承诺导致的其他重大影响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
保证及承诺不实,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其他
任何一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如造成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和可以
合理预见的经济损失,违约方还需就守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实际经
济损失以及可以合理预见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无论何种情况被解除或终止,标的资产及甲乙丁
权利义务将恢复至 2018 年 7 月 6 日甲、乙、丁三方签署的《资产
转让合同书》执行。
    8.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中,如需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应另行签订
补充合同。
    9.其他事项
    (1)本合同签订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 169 号华锐大厦。
    (2)本合同自甲乙丙丁四方加盖公章后成立,经乙方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丁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本合同约定的甲、乙、丁三方的权利义务,如与 2018 年
7 月 6 日甲、乙、丁三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书》不一致的,以
本合同约定为准,其余均按照原《资产转让合同书》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5)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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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
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贰份。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与华锐风电、内蒙古公司、瑞通轴承四方签订《资
产买卖合同》,对《资产转让合同书》进行变更调整,旨在优化交
易进程,化解应收华锐风电债务风险,有利于实现抵债资产盘活,
尽快回笼资金支持主营业务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2.本次交易尚须经华锐风电股东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仍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约定,《资产买卖合同》无论因何种情况被
解除或终止,标的资产及本公司、华锐风电、内蒙古公司的权利义
务将恢复至 2018 年 7 月 6 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书》执行,本
次变更调整华锐风电以资产抵债方案事宜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华锐风电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3,177.68 万元(不含本次华锐风电以资产
清偿 10,957.93 万元债务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上述交易事项告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
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对于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调整华锐风电以资产抵债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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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与华锐风电、内蒙古公司及瑞通轴承签署新的《资
产买卖合同》,对2018年7月6日公司与华锐风电、内蒙古公司签署
的《资产转让合同书》进行变更调整, 有利于加快抵债资产变现,
及时回收资金用以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
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
定回避表决,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资产买卖合同;
    5.资产转让合同书;
    6.众华评报字[2018]第 128 号《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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