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8-06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华锐风电以资产抵债方案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但仍须经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 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推进解决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锐风电”)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兑付问题,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6 日与华 锐风电及其全资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内蒙古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由内蒙古公司 以资产评估价值 10,957.93 万元为交易对价向本公司转让其固定 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和土地 使用权(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抵偿华锐风电 2018 年 5 月 31 日 到期未兑付的 1.5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差额部分由华锐风电向公司 继续清偿,但最迟不应当超过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受让华锐风电资产抵偿对公 司债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上述《资产转 让合同书》最终经华锐风电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 第 1 页 共 15 页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在《资产转让合同书》签订后,为盘活抵债资产,尽快回笼资 金支持主营业务发展,公司征询到瑞通轴承(内蒙古)制造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瑞通轴承”)有意购买上述抵债资产中的房屋建(构) 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为优化交易进程,经各方协商,本公司、华锐 风电、内蒙古公司、瑞通轴承四方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对《资 产转让合同书》进行变更调整: 1.内蒙古公司、华锐风电作为共同卖方将抵债资产中的土地使 用权、房屋建(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以评估价值 9,755.08 万元为交易对价转让给瑞通轴承,转让价款由瑞通轴承直接向本公 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用于华锐风电清偿对本公司的等额欠款; 2.内蒙古公司、华锐风电作为共同卖方将抵债资产中的机器设 备、电子设备等设备类资产,以评估价值 1,114.78 万元为交易对 价仍然转让给本公司,转让价款全部用于冲抵华锐风电对本公司的 欠款; 3.对于抵债资产中评估价值为 88.06 万元的车辆资产由华锐 风电和内蒙古公司留用,对应价款华锐风电应于《资产买卖合同》 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本公司。 上述以资产抵债方案变更调整后,华锐风电本次向公司清偿 欠款的总额未发生变化,合计仍为 10,957.93 万元。 2.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最终控制方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桂冰同时担任华锐风电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 5 票 第 2 页 共 15 页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华锐 风电以资产抵债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丛红先生、 邵长南先生、刘雯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 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 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华锐风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忠 注册资本:603,060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6年02月09日 营业期限:2006年02月09日至2036年02月0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48002673 经营范围:生产风力发电设备;开发、设计、销售风力发电设 备;施工总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信息咨 询(不含中介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专项规定管理 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企业2008年7月11日前为内资 企业,于2008年7月11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财务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华锐风电总资产为67.07亿元,净资产 第 3 页 共 15 页 为12.97亿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41亿元,净利润为1.15亿 元(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华锐风电总资产为72.89亿元,净资产为 11.97亿元;2018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82亿元,净利润为 14.19万元(未经审计)。 (二)内蒙古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春龙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建 区青山路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9年03月12日 营业期限:2009年03月12日至2039年03月1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683441904A 经营范围: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客 户服务;风力发电工程的设计及工程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以上各项凭资质证经营);技术咨询、信息咨询 服务。 2.财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内蒙古公司总资产为 1.69 亿元, 净资产为-2.19 亿元;2017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1,584 万元,净利 润为-652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内蒙古公司总资产为 1.55 亿元,净 资产为-2.25 亿元;2018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736.26 万元, 第 4 页 共 15 页 净利润为-564.13 万元(未经审计)。 (三)瑞通轴承 公司名称:瑞通轴承(内蒙古)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琦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110国道666公里处(包 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A座308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30日 营业期限:2018年11月30日至2038年11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0Q3BY62H 经营范围:轴承制造、锻造;机械设备制造;热处理加工;钢 材的销售。 股东情况:瑞通轴承唯一股东为自然人王琦,其基本信息如下: 王琦,男,中国国籍,汉族,身份证号:2102191957********, 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任瓦房店瑞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瓦房店丰瑞轴承进出口有限公司监事,瓦房店迅瑞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瑞通轴承(内蒙古)制造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瑞通轴承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瑞通轴承及其股 东王琦先生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 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最终控制方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桂冰 同时担任华锐风电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三)款的规定,华锐风电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本 第 5 页 共 15 页 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仍为内蒙古公司相关资产。截止评估 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资产账面值总计为 87,055,061.43 元。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元) 1 房屋建筑物 40,441,279.80 2 构筑物 19,946,471.85 3 机器设备 3,049,683.08 4 车辆 158,878.67 5 电子设备 30,852.31 6 土地使用权 23,427,895.72 7 资产总计 87,055,061.43 1.房屋建(构)筑物为内蒙古公司拥有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 围墙等,全部集中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110 国道 666 公里 处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其中:房屋建筑物共计 5 项,建筑面积 共计 20,255.53 平方米,主要为钢混结构和钢结构;已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 2 项,分别为厂房和办公楼(证号:包房权证青字第 195011641475 号、包房权证青字第 195011641474 号),食堂浴室、 锅炉房及门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构筑物共 8 项,分别为围墙、 露天库、旗杆、道路广场、路灯、厂区标识、给排水消防管道、热 力管道,主要为砖混和混凝土结构。 2.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存放于内 蒙古公司办公或生产区内。其中:机器设备共计 39 台/套,主要为 内蒙古公司生产、加工、制造、检测等专用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输 车辆共计 17 辆,主要为内蒙古公司办公用车;电子设备共计 563 台/个,为内蒙古公司办公用设备,主要是电脑、打印机、办公桌 椅等。 3.土地使用权 1 宗,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包国用(2009)第 第 6 页 共 15 页 400082 号 ), 证 载 权 利 人 为 内 蒙 古 公 司 ;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为 116,459.41 平方米,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园 区,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终止日期为 2060 年 1 月 10 日。 地类 开发 土地权证编号 土地位置 取得日期 终止日期 面积(m2) (用途) 程度 包国用(2009)第 青山区装备 五通 2009 年 12 月 16 日 工业 2060 年 1 月 10 日 116,459.41 400082 号 制造园区 一平 经公司核查,除抵押至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套公司外,上述 交易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 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 的其他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抵债行为涉 及的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众 华评报字[2018]第 128 号),抵债资产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为 10,957.93 万元,评估增值 2,252.42 万元,增 值率 25.87%。其中,抵债资产中的房屋建(构)筑物的评估价值 为 5,585.83 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为 4,169.25 万元,内蒙 古公司、华锐风电作为共同卖方向瑞通轴承转让资产的评估价值合 计 9,755.08 万元;机器设备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1,109.65 万元,电 子设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 5.13 万元,内蒙古公司、华锐风电作为 共同卖方仍然向本公司转让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设备类资产的 评估价值合计 1,114.78 万元;华锐风电和内蒙古公司留用的车辆 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88.06 万元。 根据《资产买卖合同》,本次交易以对应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交 第 7 页 共 15 页 易对价,即内蒙古公司、华锐风电作为共同卖方向瑞通轴承转让的 房屋建(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资产的交易对价为 9,755.08 万元; 内蒙古公司、华锐风电作为共同卖方向本公司转让的机器设备、电 子设备等设备类资产的交易对价为 1,114.78 万元;华锐风电和内 蒙古公司按照留用的车辆资产的评估价值 88.06 万元向本公司支 付等额欠款。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书主体 甲方: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 乙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瑞通轴承(内蒙古)制造有限公司 丁方: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内容 2018 年 7 月 6 日,甲、乙、丁三方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作为出卖方将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众华评报 字[2018]第 12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所附资产明细清单的资产转让给丁方,该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实际履 行。现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商定,对《资产转让合同书》进 行变更调整,现四方订立如下买卖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买卖标的资产的范围(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资产明细) (1)甲方、乙方作为共同卖方将《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 97,550,830 元标的资产(即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以下统称“标的资产(一)”)转让给丙方; (2)甲方、乙方作为共同卖方将《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为 11,147,840 元标的资产(即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以下统称“标 第 8 页 共 15 页 的资产(二)”)仍然转让给丁方; (3)对于《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为 880,640 元的车辆资产 由甲乙双方留用,不再转让。 2.交易对价 (1)本次甲方、乙方共同向丙方转让的标的资产所对应的转 让价款以《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交易对价,即标的资产(一) 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97,550,830 元。 (2)本次甲方、乙方共同向丁方转让的标的资产所对应的转 让价款以《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交易对价,即标的资产(二) 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11,147,840 元。 3.付款方式和期限 (1)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定为,本次甲方、乙方共同向 丙方转让的标的资产(一)的价款,由丙方直接向丁方支付,支付 方式为现汇或银行承兑,用于乙方清偿对丁方的等额欠款。具体支 付方式和进度如下: ①乙方股东大会及丁方董事会决议后 10 日内,丙方支付给丁 方人民币 5,000,000 元作为定金。同时,甲方向丙方提供标的资产 (一)的资料清单,供丙方审核。 ②定金支付后 20 日内,甲方、乙方与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 第 4.1 款的约定共同清点资产(一)的文件资料,清点无误后,双 方签字交接。交接同时,丙方支付给丁方人民币 25,000,000 元进 度款。 ③文件资料交接完毕 30 日内,甲、乙方按照交易对价将目标 资产(一)转让发票开具给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完税,并且资产所 在地国土局受理目标资产(一)的过户资料的同时,丙方将剩余转 第 9 页 共 15 页 让价款 67,550,830 元支付给丁方,因税务、国土局等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非因归咎于甲、乙方的原因造成完税或过户延迟的,时间相 应顺延,甲、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尾款支付完毕 10 日内,甲、乙方与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 4.2 款的约定共同清点资产(一),清点无误后,双方签字完成相关资 产交付。若食堂浴室、门岗、锅炉房的工程手续和证照等在本次付 款前未及时办理完毕,则丙方在剩余尾款中扣留 100 万元,待甲、 乙方办理完毕并过户给丙方同时,支付给丁方。 (2)对于标的资产(二)所对应价款人民币 11,147,840 元, 全部用于冲抵乙方对丁方的欠款。 (3)对于甲乙双方留用的车辆资产所对应价款 880,640 元,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丁方 880,640 元。 4.买卖资产及资料的交付 (1)甲、乙方向丙方移交本合同标的资产(一)的所有文件 资料,内容包括:场地相关的消防手续、环评批复、验收报告、施 工图纸等相关文件,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相关的保修合同、工程决 算报告等资料。 (2)甲方、乙方向丙方移交本合同标的资产(一)的内容包 括:甲、乙方将场地和资产完整地移交给丙方,保证丙方无障碍地 使用和管理标的资产(一),并保证丙方使用水、电、通讯、消防 等必要设施;标的资产(一)的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作为交割日。 (3)办理标的资产(一)的产权过户和相关变更手续过程中 产生的税费,由甲乙丙三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若交割后甲、 乙方尚未完成食堂浴室、门岗、锅炉房的工程手续和证照等的办理, 甲、乙方应负责将该等手续及证照继续办理至丙方名下。 第 10 页 共 15 页 (4)甲方、乙方向丙方移交完毕标资产(一);且证照变更等 过户手续完成后,视同甲方、乙方与丁方 97,550,830.00 元的债权 债务履行完毕,如丙方在标的资产(一)项下尚有价款未支付,由 丁方直接向丙方追偿,甲乙丙丁四方均予以同意并确认。 (5)对于标的资产(二)的交付仍按 2018 年 7 月 6 日甲、乙、 丁三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书》履行。 5.承诺与保证 (1)甲、乙方向丙方承诺和保证,交割日之前,标的资产相 关的所有利益、风险和责任均由甲、乙双方享有和承担,与丙方、 丁方无关。如果丙方或丁方实际承担了该等债务,甲方应于收到丙 方或丁方书面通知并核实后的 15 日内给予足额补偿。 (2)甲、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前,除将合同标的资产 抵押至丁方全资子公司外,本合同标的资产再无设置任何抵押、质 押、留置等担保及任何第三方其他权益,也没有被任何其他方行政、 司法查封等限制措施。在具备过户条件后,丁方将确保丁方全资子 公司配合甲、乙、丙方解除抵押。 (3)甲、乙方保证在全部标的资产交割前,标的资产均处于 《评估报告》所认可的状态。 (4)甲、乙方保证标的资产的建设手续合法合规,除本合同 明确表明尚未取得工程手续和权证的资产外,标的资产中的土地及 房屋建筑物已经取得全部批文、图纸和相关手续。手续包括但不限 于,土地使用权证、立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建设工程规划 手续、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 如尚未办理完毕上述手续,需甲方继续办理完毕并承担相关费用或 相关义务。 第 11 页 共 15 页 (5)甲、乙、丙、丁四方签署本合同符合各自章程或内部具 有效力的管理文件,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次全部标的资产 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因素。 6.税费 因本次全部标的资产转让而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 各方各自承担。自标的资产(一)交割之日后,所产生的房产税和 土地税由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1)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每一期转让价款,每延 期一日丙方须按照转让价款的差额部分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 金。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仍未支付的,卖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 解除本合同。卖方解除本合同的,丙方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并不得以 豁免。 (2)卖方因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导致 丙方遭受损失,或卖方未及时履行交割日之前的义务而导致丙方遭 受损失,经卖方书面确认丙方相关损失后,丙方有权在支付每一期 转让款时直接扣除,余款不足以扣除的部分,卖方应在接到丙方书 面通知的 5 日内支付给丙方。否则,每延期一日卖方须按照上述丙 方所受实际损失与应付转让价款差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如发生下列事件之一,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 本合同。卖方 10 日内向丙方退回相关款项及丙方发生的实际支出: ①卖方因归责于自身的原因造成丙方无法按照第 4.1 条的约 定无障碍地使用和管理标的资产,卖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排除障 碍的; ②卖方因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标的资产 第 12 页 共 15 页 (一)的所有权证照变更或直接办理到丙方名下,在丙方书面通知 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完成的; ③卖方因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 和承诺导致的其他重大影响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 保证及承诺不实,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其他 任何一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如造成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和可以 合理预见的经济损失,违约方还需就守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实际经 济损失以及可以合理预见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无论何种情况被解除或终止,标的资产及甲乙丁 权利义务将恢复至 2018 年 7 月 6 日甲、乙、丁三方签署的《资产 转让合同书》执行。 8.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中,如需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应另行签订 补充合同。 9.其他事项 (1)本合同签订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 169 号华锐大厦。 (2)本合同自甲乙丙丁四方加盖公章后成立,经乙方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丁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本合同约定的甲、乙、丁三方的权利义务,如与 2018 年 7 月 6 日甲、乙、丁三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书》不一致的,以 本合同约定为准,其余均按照原《资产转让合同书》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5)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 第 13 页 共 15 页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 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贰份。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与华锐风电、内蒙古公司、瑞通轴承四方签订《资 产买卖合同》,对《资产转让合同书》进行变更调整,旨在优化交 易进程,化解应收华锐风电债务风险,有利于实现抵债资产盘活, 尽快回笼资金支持主营业务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2.本次交易尚须经华锐风电股东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仍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约定,《资产买卖合同》无论因何种情况被 解除或终止,标的资产及本公司、华锐风电、内蒙古公司的权利义 务将恢复至 2018 年 7 月 6 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书》执行,本 次变更调整华锐风电以资产抵债方案事宜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华锐风电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3,177.68 万元(不含本次华锐风电以资产 清偿 10,957.93 万元债务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上述交易事项告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 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对于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调整华锐风电以资产抵债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 第 14 页 共 15 页 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与华锐风电、内蒙古公司及瑞通轴承签署新的《资 产买卖合同》,对2018年7月6日公司与华锐风电、内蒙古公司签署 的《资产转让合同书》进行变更调整, 有利于加快抵债资产变现, 及时回收资金用以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 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 定回避表决,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资产买卖合同; 5.资产转让合同书; 6.众华评报字[2018]第 128 号《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