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股见字[2022]008 号




致: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华
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
穆晓霞出席了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
议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
     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会议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关于提请增加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大连重
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起重集团”)持股证明、现场表
决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股东的临时提案
     1、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做出了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
《股东大会通知》。
     2、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重工起重
集团递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作为
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发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将上述股东临时提案增至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经核查:
    1、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股东重工起重集团截至提案提交日,持
股比例为 55.71%,临时提案提交日期距股东大会召开日提前十日,临时
提案有明确的内容和具体决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范畴,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已超过
二十天,《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系董事会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二日内进行公
告,《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
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内容符合《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股东资格、临
时提案内容、临时提案提交时间及公告时间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30 时在大连
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3、由于公司原董事长邵长南先生辞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
上董事推选的董事田长军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核查情况以及
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共 1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18,899,53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63.1106%。
    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出席现场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00,880,7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1777%。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8,018,7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33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对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并对
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17,085,1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99.8511%;反对1,662,300股,弃权152,100股。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17,085,1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99.8511%;反对1,662,300股,弃权152,100股。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3、《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217,085,1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99.8511%;反对1,662,300股,弃权152,100股。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17,085,1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99.8511%;反对1,662,300股,弃权152,100股。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5、《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1,217,237,2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8636%;反对 1,662,3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6、《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17,085,1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99.8511%;反对1,662,300股,弃权152,100股。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同意 1,217,237,2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8636%;反对 1,662,3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8、《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 1,217,237,2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8636%;反对 1,662,3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孟伟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姜     辉



                                  经办律师:包敬欣



                                              穆晓霞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