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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24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2-08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
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
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
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相关规
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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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
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5.变更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
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
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实现收入扣除成本之后的净
收益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
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
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
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
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做出规范。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
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
目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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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
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
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
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
    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
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
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够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
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
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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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
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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