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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2-23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2-105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
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
就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的EPC总承
包合同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2016年7月15日,成套公司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6)冀民初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根据成套公司的
财产保全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6)冀民初4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盛华银行存款1.82亿元或
其它等值财产。
     成套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了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工程局(以下简称
“中蓝建设”)。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中蓝建设向反
诉人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53.4864万元,被反诉人成套公司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所欠租金从承包费中予以扣减;(2)反诉诉讼费
用由两被反诉人承担。2017年10月12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45号之一],河北
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的
上述反诉请求。
     2017年11月15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被

                               第 1 页 共 4 页
反诉人为成套公司,第三人为中蓝建设,将与本次诉讼合并审理。
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成套公司返还反诉人承包合同款,
返还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
为准计算;(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成套公司于2019
年5月23日收到(2016)冀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1)河北盛华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成套公司欠款1,560,375.58元;(2)
驳回成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3)驳回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
鉴于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
判决结果不服,成套公司已行使上诉权,并在法定要求时间内提交
了《民事上诉状》。同时,河北盛华亦不服本案判决并提起了上诉。
    2020年3月,成套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终1523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案件发回重审。该《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河北盛华与成套公司订立
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
同》无效的依据不充分。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将成套公司主张的土建工程停
工损失与河北盛华提出的土建工程质量损失直接冲抵缺乏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案涉项目设备相关费用未做
出认定的处理欠妥。
   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重要证据的采信程序存在瑕疵。
    5.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如下:
   (1)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4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套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740元,上诉人河
北盛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16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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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50),以及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2017年10月14日、2017
年11月17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6月18日、2020年3月26日披
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
2016-060、2017-056、2017-062、2019-027、2019-037、2020-014)。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0年4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重审。近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
送达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该《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成套公司与河北盛华2011年3月26日签订的《河北盛华
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已经解除;
    2. 河 北 盛 华 自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支 付 成 套 公 司
10,852,195.2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息以10,852,195.23
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驳回成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4.驳回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44,583元,由成套公司负担840,000元,河北
盛华负担104,5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河北盛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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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费1,263,500元由成套公司负担631,750元,河北盛华负担
63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成套公司对上述判决保留上诉权,将在法定要求时间内,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维护成套公司的合法权益。
由于本案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和落实本次诉讼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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