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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大
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会议材料,并对
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
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持续稳定
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
原则,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
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
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及公
司年度经营目标实现情况综合确定。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能够恪尽职守、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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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考核等相关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
落实和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
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的提升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
能力。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的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
统筹管理,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全面盘活公司的票据资产,切实
提高公司票据收益,并有效降低公司票据风险。同时,公司对开展
票据池业务进行了风险评估,建立了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的防
范和控制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
开展票据池业务,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开展2023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
基础,目的是为了规避汇率大幅波动的风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
求,且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机制,完善了
相关业务审批流程;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中审众环”)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独立性、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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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
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根
据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我们同意聘任中审众
环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
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不存
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上述担保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担保的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上述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
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期
末总额为34.6亿元人民币和1200万美元,实际担保余额为8.5亿元
人民币和150万美元,约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6.68亿元的12.90%。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循了其内控制度、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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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
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
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杨波、张树贤、唐睿明、王国峰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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