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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 利 得: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公告2019-04-08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19-026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于2019年4月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
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年6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
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2、2017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3、2017年7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17 年 7 月 28 日,完成《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海利 JLC3,期

                                     1/4
权代码:037740。
    5、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
权以及取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
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6、2018 年 6 月 27 日,完成《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海利 JLC4,期
权代码:037776。
    7、2018 年 9 月 10 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公司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进行了 2018 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7.16 元调整为 6.96
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29 元调整为 5.09 元。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
司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63 名调整至 230 名,首次股票期权数量由
2,347 万份调整至 2,048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6 名调整至 75 名,预留股
票期权数量由 303.80 万份调整至 300.3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4 月 3 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和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30 名调整至 221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2,048 万份调整
至 1,925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5 名调整至 70 名,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300.30 万份调整至 264.6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
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4 月 3 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后的 221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 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止)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量为 577.5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
                                     2/4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0、2019 年 4 月 3 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
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
度财务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不满足业绩考核行权条件。根据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 221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577.50 万份股票期权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70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32.30 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
达标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必要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公司财务业绩考核指标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

据。

       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
由公司注销。
       2018年公司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4,068.75万元,
较2016年同口径净利润23,201.88万元增长46.84%,不满足业绩考核行权条件。根据
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221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577.50万份股票期权
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70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32.3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
司注销。
       本次注销行为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相关核查意见
       1、监事会核查情况
        经核查,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
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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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获授期权予
以注销。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注销激励对象已经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该事项
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17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获
授期权予以注销。
    3、律师的结论与意见
    天册律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调整和注销、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
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标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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