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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 利 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19-036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海利得”)
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博矿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18)浙 04 执 541
号之五],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嘉兴市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为(2014)浙嘉商初字第 11 号案。
    2015 年 7 月 6 日,公司收到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浙嘉商
初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书。
    2015 年 7 月 27 日公司针对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初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
    2016 年 8 月 25 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浙商终
字第 14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初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浙 04 民初
185 号民事判决书。
    2017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地博矿业一案《上
诉状》,就(2016)浙 04 民初 185 号判决一案提起上诉。
    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 875 号《民
事判决书》。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 875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及施琴芳需向我公司支付 9,828 万元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公告日我公司收到执行款 375,130.01 元并相应冲回减值
准备 375,130.01 元。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
金金业有限公司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
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 04 执 541 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请求或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至 2016 年末,公司考虑到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与其他
债权人的涉诉案件及其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预计无法收回对广西地博矿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对其投资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9,828.00 万元,因此本
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8)浙 04 执 541 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