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政府收储公司部分土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收储是应马桥街道建设需要,公司所属土地属于政策性收储对象,且公司 有能力对前述土地上的相关资产在搬迁期内进行适当妥善安置,本次收储后不会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交易价款是依据评估报告和双方友好沟通,我们认为 本次交易价格合理,交易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况。 1 / 2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孟繁锋 邵毅平 王玉萍 2021 年 5 月 6 日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