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独立董事关于第七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7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利得”)
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现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5、公司董事会 7 名董事中有 2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26日,并
同意分别向符合条件的242名激励对象授予2,604万份股票期权,44名激励对象授
予94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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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锋 邵毅平 王玉萍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