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08-16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 利 得 公告编号:2022-055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星
期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
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
2022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一)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 69 名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股票期权 354.90 万份。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8 月 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8 月 2 日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8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
3、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分别
完成了《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
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7、2022 年 6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2
年 6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
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预留授予条件规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354.90万份。
三、本次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结合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21 元/份调整为 6.11 元/份。
四、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基本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2、授予日:2022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一)。
3、授予人数:69 人
4、行权价格:6.11 元/份。
5、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获授的预留 占本次预留授
占目前总股本
授予计划 姓名 职务 股票期权数 予股票期权总
的比例
量(万份) 量的比例
张竞、魏静聪 高级管理人员 5.28 1.49% 0.004%
预留股票
核心技术业务管理骨干(67 人) 349.62 98.51% 0.29%
期权
合计 354.90 100.00% 0.2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
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
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 50%
第一个行权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 50%
第二个行权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
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
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行权条件。
预留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70%;
以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
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行权的上一年度考核达标。个人绩效考核
要求详见《考核办法》。如激励对象未达到当期行权条件,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收回并注销。
8、本次授予完成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本次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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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1、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2、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激励成本测算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
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
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
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对本次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激励成本进行了测算。
以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354.9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进行了测算,形成的
股权激励成本为582.77万元。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月平均摊销。由本计划产
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具体摊销情况的预测结果如下:
项目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合计
摊销成本(万元) 213.34 291.38 78.04 582.77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
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
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
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
核实,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为目前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
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2022年8月15日为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股票期权354.90万份。
八、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15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15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354.90 万份。
九、律师的结论与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
授予事宜的前提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符合《2021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