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2-08-16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第八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
相关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骨干。
3、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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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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