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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 利 得:独立董事关于第八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6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
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15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15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354.90 万份。
    二、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修订、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第 9 号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
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鉴于本次激
励计划的修订并不涉及专业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
激励计划修订发表意见。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修订后的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董
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邵毅平                孟繁锋                王玉萍




                                                      202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