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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 利 得: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6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
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3名激励对象合计31万份进行注销。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
行权的 220 名激励对象,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
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220 名激励对象
办理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合计 940.4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三、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
售的43名激励对象,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
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43名激励对象办
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37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邵毅平                孟繁锋                王玉萍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