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油股份:关于收到律师函及有关情况的进展公告2016-10-20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8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律师函及有关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6 年 8 月 24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所”)发来的
《律师函》:金杜律所受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中泰”)委
托,就公司实际控制人秦勇向嘉诚中泰借款到期未能清偿事宜,要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
任,即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及对应的罚息。公司就上述事项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发布了《关
于收到律师函及有关情况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涉诉事项进展情况
(一)公司所做的工作
自收到上述律师函以来,公司做了大量的核实、调查、落实工作。经核查,上述律师
函所述担保事项,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从未履行过内部任何一级管理层的决策程
序。同时,通过核查印章使用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公司从未发生过关于上述担保事项的
用印记录及有关合同文本。据此判断,公司从未对上述事项提供过担保。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律师函中所列《保证合同》的有效
性、真实性存在异议。公司试图联系嘉诚中泰沟通有关事项,但律师函中所留的嘉诚中泰
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公司派专人到其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幢 B1-1623 室,系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
也没有找到该公司。
(二)事项进展情况
2016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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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三中民(商)初字第 18178 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律师函提及的
《保证合同》复印件),公司实际控制人秦勇与嘉诚中泰借款纠纷一案,嘉诚中泰要求追
加公司为被告,法院通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诉。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嘉诚中泰
被告:(1)秦勇;(2)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3)深圳新丝路能源并购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请求事项: (1)请求追加公司为被告 4;(2)要求公司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依据:2015 年 9 月 15 日,公司与原告签署的《保证合同》。
三、其他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
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解决措施
1、公司将继续与嘉城中泰进行联系,妥善处理该事项;
2、继续督促当事人秦勇尽快落实、解决上述问题,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当
事人也在寻找各种方法解决上述问题;
3、如本事项无法有效解决,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当事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常年法律顾问积极
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若公司被生效的
判决认定败诉并赔偿,赔偿金额将会计入作出生效判决当期的损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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