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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准油股份:关于收到公司股东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的提示性公告2017-01-20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0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股东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准油股份”)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收到股东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创越集团”)、秦勇先生的
通知:创越集团、秦勇先生与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浩
科技”)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详见附件),合作双方就
股份表决权委托及解决创越集团及秦勇债务问题开展合作,现就有关情况提示如
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主体
    1、甲方
    甲方 1:创越集团
    甲方 2:秦勇
    甲方 1、甲方 2 合称“甲方”,一方称“甲 1”、“甲 2”
    2、乙方:国浩科技
    (二)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就解决创越集团及秦勇债务问题开展合作。
    (三)表决权等相关安排
    甲方 1 与乙方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1”),
根据协议约定,甲方 1 将其持有的准油股份 40,260,000 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
16.83%,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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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A”)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
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给乙方行使。
    甲方 2 同意,甲方 2 与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当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
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2”),将其直接持有的准油股份 15,478,278 股(占
准油股份总股本的 6.47%,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
而新增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B)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
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给乙
方行使。
    除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1 及《表决
权委托协议》2 项下对乙方的股份表决权委托授权。
    (四)权益取得
    各方确认,乙方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取得创越集团持有的准油股份
相关股票权益,权益变动中如需甲方配合的,甲方予以完全配合:
    1、根据福田区法院做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担字第 12 号《民事裁定书》,
甲方 1 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标的股票 A 已被福田区法院裁定准许拍
卖、变卖执行。若福田区法院主持冻结股份的拍卖执行事宜,乙方或乙方指定主
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参与标的股票 A 的竞拍出价,并积极取得相应的股份。
    2、标的股票 A 司法拍卖前,如通过各债权、债务人和解或调解等方式,标
的股票 A 合法解除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则甲方 1 应当通过协议转让
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标的股票 A 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且
甲方 1 应当保障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对标的股票 A 享有优先受让权,未经乙方
同意不得将标的股票 A 转让给除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标的股票 A
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约定。
       3、如通过各债权、债务人和解或调解等方式,标的股票 B 合法解除质押、
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则甲方 2 应当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将标的股票 B 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且甲方 2 应当保障乙方或乙方
指定主体对标的股票 B 享有优先受让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标的股票 B 转让
给除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标的股票 B 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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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生效、变更、解除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
另行协商。
    二、风险提示
    鉴于创越集团、秦勇先生已将其持有的准油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
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授权给国浩科
技行使,委托授权期限及于创越集团、秦勇先生持有准油股份股票期间。如果国
浩科技在委托授权期限内通过上述协议“权益取得”中所约定的条件取得创越集
团、秦勇先生所持准油股份全部股权,则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国浩科技;如果
国浩科技在委托授权期限内未能通过上述协议“权益取得”中所约定的条件取得
创越集团、秦勇先生所持准油股份全部股权,则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存在不确
定性。
    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
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
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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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1: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越集团”)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416 号盈科国际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秦勇
甲方 2:秦勇
身份证号:652325************
住所:新疆阜康市准东油田*****
甲方 1、甲方 2 合称“甲方”


乙方: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浩科技”)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
甲方、乙方合称“双方”或“各方”
鉴于:
    1、创越集团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油股份”,股
票代码:“002207”)第一大股东,持有准油股份共 40,260,000 股股票(占准油
股份总股本的 16.83%,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A”)。创越集团已将其持有的标的股
票 A 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用于借款担保,且,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
担字第 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创越集团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的标的股票 A。
    2、秦勇个人直接持有准油股份 15,478,278 股股票(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
6.47%,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B”)。秦勇已将其持有标的股票 B 质押给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借款担保,且,标的股票 B 已全部处于司法冻结、司
法轮候冻结状态。
    3、创越集团、秦勇、国浩科技拟就解决创越集团及秦勇债务问题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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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作框架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合作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就解决创越集团及秦勇债务问题开展合作。
    第二条 表决权等相关安排
    1、甲方 1 与乙方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
1”),根据协议约定,甲方 1 将其持有的准油股份 40,260,000 股股份(占准油股
份总股本 16.83%,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
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
财产性权利)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给乙方行使。
    2、甲方 2 同意,甲方 2 与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当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2”),将其直接持有的准油股份 15,478,278 股
(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 6.47%,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
股等而新增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
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给乙方行使。
    3、除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1 及《表
决权委托协议》2 项下对乙方的股份表决权委托授权。
    第三条 权益取得
    1、乙方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取得创越集团持有的准油股份相关股
票权益,权益变动中如需甲方配合的,甲方予以完全配合:
    1.1 根据福田区法院做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担字第 12 号《民事裁定书》,
甲方 1 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标的股票 A 已被福田区法院裁定准许拍
卖、变卖执行。若福田区法院主持冻结股份的拍卖执行事宜,乙方或乙方指定主
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参与标的股票 A 的竞拍出价,并积极取得相应的股份。
    1.2 标的股票 A 司法拍卖前,如通过各债权、债务人和解或调解等方式,标
的股票 A 合法解除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则甲方 1 应当通过协议转让或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标的股票 A 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且甲方
1 应当保障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对标的股票 A 享有优先受让权,未经乙方同意不
得将标的股票 A 转让给除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标的股票 A 的转让
价格由双方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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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如通过各债权、债务人和解或调解等方式,标的股票 B 合法解除质押、
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则甲方 2 应当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将标的股票 B 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且甲方 2 应当保障乙方或乙方指
定主体对标的股票 B 享有优先受让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标的股票 B 转让给除
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标的股票 B 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拥有与签署本协议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2 甲方保证已向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告知本合作框架协议涉及合作事宜
的所有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协议有关的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信息,其就合作
事宜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1.3 甲方已完成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授权及内部审批程序。
    1.4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合作事项将不会违反或
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a)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规定;(b) 甲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甲方的章
程性文件;(c)甲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甲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
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2.1 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乙方拥有签署本协议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2 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2.3 乙方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约定的义务不得与本协议中乙方应承
担的义务相冲突。
    第五条 保密
    1、各方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文件资料和商业秘密(以
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
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协议
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根据上市监管要求进行的披露;向与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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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或具有保密义务的本方的专业顾问披露;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2、各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
各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
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
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违
反本协议项下陈述与保证或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及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
为对另一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
的损失,且甲方 1、甲方 2 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
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
行费等)。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等相关规定。凡因执行
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乌鲁木齐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导
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 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其他未尽事宜,由
各方另行协商。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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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合作框架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1: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方 2:秦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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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合作框架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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