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油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3-07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准油股份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7]第 9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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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准油股份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7]第 9 号
致: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邵丽娅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
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2 月 1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届次、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
方法、股权登记日、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等内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6 日 10:00 时在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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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准东石油基地公司办公楼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签到册》、《准油股份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股份
统计表》,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准油股份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58,372,66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4056%,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58,220,4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341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3 人,代表股份 152,25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637%。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东大会股东大会董监高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 1
项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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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统计汇总(现场)》、《准油股份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公司
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议案由参加表
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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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邵丽娅
常娜娜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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