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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准油股份: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的专项说明2017-04-27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的

专项说明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函字[2017]第 ZA298 号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2016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3780 号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将贵公司有关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说明如下:

    (一)变更的事项及原因
    财政部于 2016 年发布财会(2016)22 号文关于印发《增值税会
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
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
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
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
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根据财会(2016)22 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
表列报项目金额的,应按规定调整;对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




                          专项说明 第 1 页
      (二)公司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程序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
                                                               税金及附加
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

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从                       调增税金及附加本年金额 1,068,579.84

“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                   元,调减管理费用本年金额 1,068,579.84

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                    元。

较数据不予调整。
                                               2017 年第五届
(3)将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
                                               董事会第十八    调增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 777,384.82
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
                                               次会议决议      元,调减应交税费期末余额 777,384.82
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
                                                               元。
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4)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                   调增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 471,313.36

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                     元,调增应交税费期末余额 471,313.36

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                       元。

流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三)结论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符合《增
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损益,也不涉及以往年
度的追溯调整。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二 O 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专项说明 第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