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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准油: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7-05-12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ST 准油   公告编号:2017-055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4 月 28 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准油股
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问询
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 8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
下:
       一、2016 年 12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将部分房产出售给新疆冠鑫棉纺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冠鑫棉纺”),鉴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冠鑫棉纺已支付大部分购买价款、公司
已将房产交付冠鑫棉纺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冠鑫棉纺已取得大部分房产的产权证书,
你公司拟将出售房产形成的收益计入 2016 年度,并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披露了业绩预告
修正公告,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在冠鑫棉纺支付剩余价款的履约能力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在 2016 年度确认房产销售
收入。2017 年 2 月 3 日,会计师事务所在针对出售资产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中,认为“冠
鑫棉纺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预计出售房产收益计入 2016 年度。2017 年 4 月 15
日,你公司修正 2016 年度业绩快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由于“冠鑫棉纺支付剩余
价款的履约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根据谨慎性原则,不在 2016 年度确认房产出售收
益。请详细说明:(1)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冠鑫棉纺剩余价款履约能力前后判断不一致的
原因;(2)结合出售房产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资产交割和权属变更登记
情况、冠鑫棉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履约能力等,说明确认房产出售收益的依据,你公司
未将出售房产收益在 2016 年度确认的原因,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并请会计师事务所认真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关于冠鑫棉纺履约能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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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前:
    1、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部分房产的议
案》,并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出售公司部分房产的公告》。根据冠鑫棉纺
提供的 2015 年度财务数据: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买方总资产 113,601,180.17 元;
负债总额 62,811,581.88 元;净资产 50,789,598.29 元;营业收入 41,281,927.45 元;净
利润 2,839,137.40 元,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同时公司也在公告中提示“本次房产转让
如果能全部按照交易价格确认为 2016 年度收益,将会对公司 2016 年度的利润产生一定影
响;如果不能确认为 2016 年度收益,则不会对公司 2016 年度的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
以公司披露的 2016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2016 年 12 月 29-30 日,公司收到冠鑫棉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合计人民
币 2,248 万元,公司就此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交易事项进展公告》。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发布了《2016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鉴于:冠鑫棉纺已完成本次房产
出售事项的大部分购买价款的支付;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将上述房产交付给冠鑫棉
纺,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已全部提交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并已
缴纳了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房产交易税等全部税费,冠鑫
棉纺已取得分别位于新疆阜康市、库尔勒市、乌鲁木齐市八套房产的新产权证书,仅余库
尔勒市面积分别为 20.99 平方米和 23.36 平方米、用途为车库的两处房产,因库尔勒市不
动产交易中心设立时间不久,对车库过户的政策尚未明确,需待相关政策明确后下发新的
产权证书。公司将该批出售房产的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营业外收入),预计增加公司 2016 年度营业外收益 2,189.25 万元。同时公司在公告
中提示“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
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16 年度报告为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核查意见认为: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此次交易出售的房屋已经移交,收款超过 50%,在冠鑫棉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履约能力
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房屋销售收入,房屋出售预计形成的营业外收入 2,189.25
万元,将增加 2016 年度利润总额。
    3、2017 年 2 月 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司
以权责发生制确定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的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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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依据 2016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 2016 年 12 月 31 日办
理的房屋交割手续,表明将房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
    (2)公司依据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29-30 日收到买方支付的 50.63%的销售款项,且
依据约定买方剩余款项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支付,表明获取收入过程中已取得货
币资金及收取剩余款项的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将该批出售房产的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
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预计该批房屋出售增加公司
2016 年度营业外收益 2,189.25 万元。
    同时公司在公告中提示“以上损益的确认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以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会计师核查意见认为: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此次交易出售的房屋已经移交,收
款超过 50%,在冠鑫棉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履约能力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房屋
销售收入,房屋出售预计形成的营业外收入 2,189.25 万元,将增加 2016 年度利润总额。
    4、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2016 年度业绩快报》,公司再次进行了风险提
示:“上述房产及股权交易收入的确认尚需经会计师对公司审计后最终确定,是否计入
2016 年度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因此,2016 年度业绩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经审计公司 2016
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会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对 2016 年度业绩快报进行修正及以后:
    1、2017 年 4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经公司与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会计师将对出售房
产及股权两项收入的确认做进一步核查并做出专业判断,上述收入存在不能确认为 2016
年度收入的可能。如果会计师核查后确定上述两项或者其中一项交易产生的收入不能确认
为 2016 年度收入,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预计将为负值。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存
在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
示的可能。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准油股份,股票代码:002207)自
2017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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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7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发布了《2016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复牌。
    经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此次交易出售的房屋已经移交,收
款超过 50%。由于冠鑫棉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履约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谨慎
性原则,2016 年度不能确认该房屋销售收入,房屋出售预计形成的营业外收入 2,189.25
万元,在 2016 年度不能确认,对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没有影响。
    综上,在公司 2016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前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冠鑫棉纺剩余价款
履约能力不存在判断不一致的情况。
    (二)确认房产出售收益的依据及未将出售房产收益在 2016 年度确认的原因
    (一)公司说明
    1、房产出售收益确认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指出,收入的
确认标准是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而经济利益的流
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其中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
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标准在多数情况下,与相关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一
致的。有出入的主要体现在下列两条: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相关的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业在
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销售价款不是很可能收回,即使收入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
当确认为收入。
    (2)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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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根据冠鑫棉纺提供的 2015 年度财务数据初步判断,出售房产的
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小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因此将该笔收入计入 2016 年当期收益,同时
也对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行了风险提示。
    2、公司未将出售房产收益在 2016 年度确认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13 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
具了《关于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599 号有关问题
的补充核查意见》。经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此次交易出售的房
屋已经移交,收款超过 50%。由于冠鑫棉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履约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
定性,根据谨慎性原则,2016 年度不能确认该房屋销售收入,房屋出售预计形成的营业
外收入 2,189.25 万元,在 2016 年度不能确认,对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没有影响。
    2017 年 4 月,公司要求冠鑫棉纺提供了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通过对比其 2017 年 3
月 31 日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两期报表数据,对其偿债能力指标进行计算分析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差    异
         存货                       24,066,258.85                20,982,382.67        3,083,876.18
     流动资产合计                   24,044,120.85                27,806,754.06       -3,762,633.21
       资产总计                   151,797,701.78               113,601,180.17        38,196,521.61
     流动负债合计                   93,403,362.65                59,031,562.80       34,371,799.85
       负债合计                     96,533,319.24                62,811,581.88       33,721,737.36
       流动比率                                 0.26                          0.47              -0.21
       速动比率                            -0.00024                     0.11561              -0.11585
      资产负债率                               63.59%                    55.29%                 8.30%

   注:速动比率为负值的原因是冠鑫棉纺 2017 年一季度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为负值。
    对比 2015 年 12 月 31 日报表,冠鑫棉纺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短期偿债能力指标流动
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下降了 21.38%、11.58%,流动资产构成中货币资金为 40.22 万元,
其余主要为存货、变现能力差,显示该公司资产流动性和短期偿债能力变差;长期偿债能
力中资产负债率上升了 8.3%,说明该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下降。
    根据会计机构的核查意见、结合上述分析,冠鑫棉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履约能力存
在较大的不确定性,2017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发布了《2016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按
照谨慎性原则未将出售房产收益在 2016 年度确认。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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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
出具了信会师函字[2017]第 ZA063 号《关于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问询
函【2016】第 599 号有关问题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核查的相关结论
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此次交易出售的房屋已经移交,收款
超过 50%,在冠鑫棉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履约能力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房屋销
售收入,房屋出售预计形成的营业外收入 2,189.25 万元,将增加 2016 年度利润总额。”。
       同时,本所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信会师函字[2017]第 ZA275 号《关于对新疆
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599 号有关问题的补充核查意见》(以
下简称“补充核查意见”),核查的相关结论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此次交易出售的房屋已经移交,收款
超过 50%。由于冠鑫棉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履约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谨慎性
原则,2016 年度不能确认该房屋销售收入,房屋出售预计形成的营业外收入 2,189.25 万
元,在 2016 年度不能确认,对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没有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核查后认为,本所在专项说明中已明确表述“在冠鑫棉纺支付剩
余交易价款的履约能力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房屋销售收入。”的相关意见;同时,
本所在补充核查意见中也明确表述“由于冠鑫棉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履约能力存在较大
的不确定性,根据谨慎性原则,2016 年度不能确认该房屋销售收入。”的相关意见。因
此,基于上述表述,本所认为对于冠鑫棉纺剩余价款履约能力前后判断不存在不一致的情
况。
       2、我们核查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出售款入账银行单据、房屋出
售发票及完税凭证、房屋交接清单、产权过户手续、冠鑫棉纺 2016 年度、2017 年 1 季度
未审财务报表等资料;并访谈了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访谈了交易对手
冠鑫棉纺的董事长助理。
       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与冠鑫棉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公
司将所持有的部分房产出售给冠鑫棉纺,该批房产总建筑面积为 7,633.86 平方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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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总额为人民币 4,440 万元。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部分房产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2016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本次交易出售的房屋价款共计 2,248
万元,占交易价格的 50.63%。
       根据公司提供的房屋交接清单,交易双方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办理资产移交。
       截至目前,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原房产证证号               用 途                  房产过户进度

 1      乌房权证乌市高新区字第 2005070426 号      商服用房        税费已缴,已取得新产权证书

 2      乌房权证乌市高新区字第 2005070427 号      商服用房                     同上

 3            阜房权证管字第 00038777 号              公寓                     同上

 4        库尔勒房权证库字第 2009008039 号            住宅                     同上

 5        库尔勒房权证库字第 2009008040 号            住宅                     同上

 6        库尔勒房权证库字第 2009008041 号            住宅                     同上

 7        库尔勒房权证库字第 2009008042 号            住宅                     同上

 8      房权证库尔勒市房权字第 9900095650 号          别墅                     同上

 9        库尔勒房权证库字第 2009008037 号            车库   税费已缴纳,未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10       库尔勒房权证库字第 2009008038 号            车库   税费已缴纳,未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冠鑫棉纺提供的最新财务报表,其最近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货币资金                                                402,249.40

                             资产总额                                         151,797,701.78

                             负债总额                                          96,533,319.24

                            所有者权益                                         55,264,3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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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2017 年 3 月 31 日

                         营业收入                                16,881,448.76

                           净利润                                      850,281.74
    根据上述财务数据,冠鑫棉纺资产负债率为 63.59%,货币资金较少,且截至报告日
公司尚未收到剩余转让款;同时,冠鑫棉纺也未提供任何与本次房屋转让相关的担保,履
约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
确认: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
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
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公司出售房产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
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
计量;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是,根据冠鑫棉纺提供的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报表数据显示,冠鑫棉纺履约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相关的经济利益
能否流入企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规定,“第十八条         企
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
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综上,我们认为,由于冠鑫棉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履约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谨慎性原则,2016 年度不能确认该房屋销售收入,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二、根据《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的行为,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
进行认真自查并作出书面说明:(1)以列表方式列示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你公司资金的发生时间、每笔占用金额、日最高余额及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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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回复:
    (一)2014-2016 年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员工借支备用金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明细见下表:

  序号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元)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元)   余额(元)

    1         2014.10.24                500,000.00                                 500,000.00

    2         2014.10.13                600,000.00                               1,100,000.00

    3         2014.11.19                600,000.00                               1,700,000.00

    4         2014.11.24                200,000.00                               1,900,000.00

    5         2014.12.22                800,000.00                               2,700,000.00

    6         2014.12.22                800,000.00                               3,500,000.00

    7         2014.12.22             1,000,000.00                                4,500,000.00

    8           2015.1.5                800,000.00                               5,300,000.00

    9           2015.1.5                800,000.00                               6,100,000.00

   10           2015.1.5                700,000.00                               6,800,000.00

   11          2015.1.12                700,000.00                               7,500,000.00

   12          2015.1.12                740,000.00                               8,240,000.00

   13          2015.1.12                800,000.00                               9,040,000.00

   14          2015.1.12             1,000,000.00                                10,040,000.00

   15          2015.1.16             1,000,000.00                                11,040,000.00

   16          2015.2.15             1,000,000.00                                12,040,000.00

   17           2015.3.2                900,000.00                               12,940,000.00

   18           2015.3.2             1,000,000.00                                13,940,000.00

   19          2015.3.31                300,000.00                               14,240,000.00

   20           2015.4.3             1,000,000.00                                15,2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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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4.28    1,800,000.00   13,440,000.00

(2)                                               2015.4.28    2,340,000.00   11,100,000.00

(3)                                               2015.4.28      800,000.00   10,300,000.00

(4)                                               2015.4.29    3,800,000.00   6,500,000.00

(5)                                               2015.4.29    4,800,000.00   1,700,000.00

(6)                                               2015.4.29    1,700,000.00           0.00

 21           2015.7.27                500,000.00                                 500,000.00

 22            2015.8.3             2,000,000.00                                2,500,000.00

 23            2015.8.3             2,000,000.00                                4,500,000.00

 24            2015.8.3             2,000,000.00                                6,500,000.00

 25            2015.8.6                500,000.00                               7,000,000.00

 26           2015.9.15                500,000.00                               7,500,000.00

 27          2015.10.22             1,300,000.00                                8,800,000.00

 28          2015.10.29             2,000,000.00                                10,800,000.00

 29          2015.11.11             1,000,000.00                                11,800,000.00

(7)                                               2015.11.24   1,750,000.00   10,050,000.00

(8)                                               2015.11.24   2,000,000.00   8,050,000.00

(9)                                               2015.12.25   1,000,000.00   7,050,000.00

(10)                                              2015.12.28     71,218.73    6,978,781.27

(11)                                              2015.12.28     700,000.00   6,278,781.27

(12)                                              2015.12.28     700,000.00   5,578,781.27

 30            2016.1.4                400,000.00                               5,978,781.27

 31           2016.7.13                410,000.00                               6,388,781.27

(13)                                              2016.10.31     461,218.73   5,927,562.54

(14)                                              2016.10.31     434,500.00   5,493,0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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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2016.11.2     1,500,000.00   3,993,062.54

  (16)                                         2016.11.2     1,000,000.00   2,993,062.54

  (17)                                         2016.11.2       400,000.00   2,593,062.54

  (18)                                         2016.11.10       29,580.74   2,563,481.80

  (19)                                         2016.11.18      486,700.00   2,076,781.80

  (20)                                         2016.12.29      991,691.80   1,085,090.00

  (21)                                         2016.12.29      758,816.55     326,273.45

  (22)                                         2016.12.29      326,273.45           0.00

              累       计        27,850,000.00                27,850,000.00          0.00

    从以上明细表反映出:
    1、2014 年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为 450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0.77%;
    2、2015 年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为 1,524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59%;
    3、2016 年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为 638.88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1.47%。
    (二)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
为,公司分别向创越集团和秦勇、国浩科技和高居伟发函要求书面回复有关问题。
    国浩科技和高居伟回函:“截止本回函回复之日,我公司和高居伟先生自成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以来,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也无使用上市公司资产和通过服务等情形。”
    创越集团和秦勇回函:“1、2016 年 2 月 5 日贵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向天津财富通
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财富通赢”)支付了 2,000 万元重组保证金。财富通赢将该
笔资金借给了第三方,第三方代为归还了创越集团部分到期借款 5,027,876.08 元、并借
款给创越集团和其他关联方合计 1,650 万元,实质上构成了对上市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
用。2016 年 12 月 29 日财富通赢已通过委托支付方式,将上述重组保证金全部归还给上
市公司;2、除已披露的《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和上述事项涉及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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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我司与秦勇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针对创越集团和秦勇的回复,公司对 2000 万元重组保证金款项进行核查情况如下:
公司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期间,于 2016 年 2 月 5 日与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简称“财富通赢”)签订了关于重组保证金的《协议书》,并于同日将该笔保证金
2000 万元支付到财富通盈指定账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后,2016 年 10 月 21 日联系
到财富通盈负责人,通过传真向其发出付款通知函,没有得到答复;2016 年 12 月 15 日,
公司通过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向财富通盈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在限定
时间内归还上述款项,否则公司将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公司多次催收,
该笔款项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归还公司账户。
    (三)综合以上,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 2016 年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为
2,638.8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05%。


    三、根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你公司在印章管理使用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在
备用金管理执行方面存在一般缺陷。请认真自查上述内部控制缺陷是否对你公司财务报表
相关科目的确认和计量产生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并请会计师事
务所认真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根据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本年度存在以下两项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1、重大缺陷:印章管理和使用存在个别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未经审批将
公章带出用印,不符合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的情形;2、一般缺陷:公司存在大额备用金借
支审批手续不全、使用监督管理不到位,不符合公司备用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是否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确认和计量产生影响进行
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重大缺陷性质,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及预计负债明细科目
的当年度发生额及期末余额进行了核查。鉴于:(1)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嘉诚中
泰签署了《保证合同之解除协议》;2017 年 2 月 13 日,嘉诚中泰向法院递交书面撤诉申
请,法院裁定准许嘉诚中泰撤回对公司的起诉。(2)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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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相关方申报或有担保事项,截止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4:00 及目前公司未收到与上述
公告提请申报事项有关的申报信息。除前期已披露的公司前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秦勇与
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规签署的《保证合同》外,公司未发现其他与本公
司事实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担保或保证关系事项。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报表上该科目余额
为零且当年度没有发生额。因此,该重大缺陷未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确认和计量产
生影响,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2、针对一般缺陷,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 2016 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货币资金及其他应收
款明细科目进行了自查,因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借支的大额备用金已全部归还公司财
务账户,因此,该一般缺陷未对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确认和计量产生影响。
       (二)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在内控鉴证过程中实施了包
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
序。
    1、针对公司存在“印章管理和使用存在个别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未经审批将公章
带出用印,不符合贵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的情形。”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提请相关方申报或有担保事项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16-134),
结果公告称“截止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4:00(北京时间),公司未收到与上述公告提
请申报事项有关的申报信息。”。
    对此,我们核查了《印章管理规定》、公司印章使用记录、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等资料,并获取了公司信用报告、对外无担保承诺函,以及原实际控制人和现实际控制人
作出的公司无对外担保声明。但是,我们仍无法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来判断贵公司是否
还存在未经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若公司存在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章事项,如存在未经批准的对外担保,则该
重大缺陷会对财务报表科目“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和计量产生影响;若公
司不存在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章事项,则该重大缺陷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确认和计量不产
生影响,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

    2、针对公司存在“大额备用金借支审批手续不全、使用监督管理不到位,不符合公
司备用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发布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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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已采取必要的措施杜绝再次出现关联方占用资
金,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管控能力。同时,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已还清了上述借支资金,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对此,我们核查了《备用金管理规定》、备用金申请单据凭证、备用金核销单据凭证
等资料。我们认为,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缺陷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确认和计量
不产生影响。


    四、2015 年 1 月,你公司出资 3,850 万美元与阿蒙能源在荷兰设立震旦纪能源合作
社(以下简称“震旦纪”),2015 年 2 月,震旦纪以 1 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 Galaz and
Companny LLP(以下简称“Galaz 公司”)100%的股权,Galaz 公司主要资产为 Galaz 油
田。在 2016 年年报中你公司披露 Galaz 油田处于勘探期、需进一步投入,与公司目前的
规模和实力不相匹配。请说明:(1)Galaz 油田最新的勘探进展,预计正式产油时间,
以及是否已取得石油开采许可证;(2)你公司针对 Galaz 油田的勘探开发及生产经营的
计划,公司有无充足资金投入到油田的勘探开发及生产经营中,若无法完成相应的投资义
务或承担其他相关支出,是否面临罚款或被终止勘探许可的风险。
    回复:
    1、Galaz 油田自 2015 年钻探 8 口探井之后,由于投资不到位,至今未钻探新井;目
前 Galaz 公司底土合同为勘探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目前处于勘探期。
在勘探期内计划进行整体勘探,并针对已发现油气藏进行试油、试采与相关数据参数采集
的基础上,进行储量计算、开发方案编制与地面集油工艺设计,并获政府批准,然后再申
请石油开采许可证。未完成相应工作计划与投资义务之前,无法取得石油开采许可证。
    2、Galaz 公司目前正在编制油田勘探与开发整体规划及预算,之后将根据实际需要
进行融资。公司届时会根据自身情况,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后确定是否继续
投资。依据哈萨克斯坦相关法律,如果 Galaz 公司后续按时完成哈国政府批准的投资义务
和相应的社会义务支出,则不存在面临罚款或被终止勘探许可的风险;如果无法按时完成,
存在面临罚款或被终止勘探许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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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报告期内你公司管理费用中租赁费发生额为 416 万元,同比增长 89%,请说明租
赁费增长的原因。
    回复:
    本报告期租赁费增长原因主要为公司北京办事处租赁费 2016 年同比增加 215 万元。
具体原因:(1)租赁期较上期增加,2015 年为 6 个月(其中有 45 天的免租期,不计算
租金),2016 年为 12 个月;(2)按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价格逐年递增 8%。


    六、你公司长期待摊费用中装修费本期增加和摊销金额均为 118 万元,请说明在一年
内对装修费进行摊销的原因以及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合规性,并请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 2 年,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
至 2017 年 8 月 13 日止;并于 2015 年 6 月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2016 年 1 月装修完
成,办理了竣工验收。公司按照会计政策规定将 118 万元装修费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
装修费”,并按租赁期剩余年限摊销。2016 年 9 月,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因公司业务
调整提前终止北京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的决定,提前解除该租赁协议,公司将与房屋租赁相
关的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上述装修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2015 年 6 月,公司与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水务”)签
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北控水务将坐落于朝阳区望京东园的保利国际大厦 T3 楼之
第六层 601 室之物业出租给公司使用;同时,约定公司承租该房屋的期限为 2 年,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至 2017 年 8 月 13 日止。
    2015 年 6 月 15 日,公司与北京青原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原社”)于签订
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 118 万元。装饰工程于 2016
年 1 月 5 日竣工验收,公司按照会计政策规定将 118 万元工程款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
装修费”,并按剩余租赁期进行摊销。
    2016 年 9 月 26 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出了因公司业务调整提前终止北京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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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决定。
    2016 年 11 月 7 日,公司与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水务”)
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解除协议》,协议约定“一、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房屋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再予以履行,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二、乙方应在 2016 年 12 月 1 日前自行搬离租赁房屋,现有装修保持原状,不得拆除或进
行任何的装修破坏,乙方的办公家具或用品自行清空、搬离,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给予任
何的赔偿或补偿。”因此,公司将剩余未摊销的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装修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2016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15,407 万元,短期借款余额为 11,590
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 13,354 万元,主要为参股收购哈国油田使用的三年期以美元计价
的并购贷款,流动比率为 0.76。请说明:(1)上述并购贷款的到期时间;(2)公司目
前的经营情况对公司偿债能力是否产生影响,是否存在无法按期支付银行贷款的情况,公
司是否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
    回复:
    1、公司并购贷款为三年期长期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至 2018 年 5 月 13 日。
    2、截止 2017 年 4 月 30 日,公司按月支付银行利息,已到期的银行贷款全额归还。
鉴于:(1)公司目前已与主要客户签订了 2017 年生产服务合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按照
合同约定正常开展,结算业务正常办理。(2)公司目前已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交了本年度
的评级授信资料,经初步接洽,各金融机构对公司的贷款额度将保持现有水平或略有增加。
(3)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出售了所持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 7%财产份额和部分自有房产。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到剩余交易款项共 9,100 万元。综合考
虑上述因素,公司不存在无法按期支付银行贷款的情况、不会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


    八、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外收入明细中“其他”金额为 135 万元,占本期营业外收入
的 41%,请说明其核算的内容和性质。
    回复:
    由于公司不断加强风险管控、车辆事故率不断降低,此费用系保险公司向公司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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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励,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


       九、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创越集团和秦勇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质押,2017 年 4
月以来,你公司股价从 16.69 下跌至 10.44 元,请说明其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回复:
       就此问题公司向创越集团和秦勇发函要求书面回复有关问题, 创越集团和秦勇回函:
    “1、2015 年 4 月 20 日,因创越集团流动资金短缺,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
称“中融信托”)融资借款 7.21 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 2 年。创越集团持有的准油股份
4026 万股股票作为担保物质押给了中融信托,该笔贷款的股票质押未约定平仓线和预警
线。
    但因创越集团债务危机爆发,中融信托 2015 年 12 月 17 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
       (2)2015 年 6 月 3 日至 12 日,因创越集团流动资金短缺,以秦勇、其配偶冯健及
其他五名自然人的名义分别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简称“浦发银行
深圳分行”)借款,共计 7 笔、合计借款本金 1.396 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 1 年。秦勇以
持有的准油股份 1,547.8278 万股股票作为质押财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借款到期后,因无资金还款,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进行了沟通,同意 7 笔借款展期 3
个月。后因创越集团重组事项进行缓慢,未能筹措到足够的资金偿还上述借款,借款到期
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向法院提请了诉讼。因被告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现该诉讼案件
还未开庭审理。
    根据秦勇为上述借款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测算,秦勇
为郭鹏和郭芳芳借款进行担保约定的警戒线对应股价为 12.62 元、处置线对应股价为 9.71
元;秦勇为高燕、张勇、崔玉明、冯健及其本人借款进行担保约定的警戒线对应股价为
11.4 元、处置线对应股价为 8.77 元。当质押股权价值下降至警戒线或处置线比例时,质
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处分质押财产或者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
担保),双方约定的质权实现方式为“变卖、拍卖、提前兑现质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实现
质权” 、“以法律允许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财产” 。鉴于秦勇持有你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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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存在被法院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情况,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仍
需通过司法诉讼实现,该部分股票存在被强制拍卖的风险。
    关于以上两批借款,创越集团和秦勇一直都在积极筹措资金还款,但仍不排除创越集
团持有的准油股份 4026 万股和秦勇持的准油股份 1,547.8278 万股股票被强制拍卖的风
险,同时也可能导致准油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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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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